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9〕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4-18 15:34
類型:個人獨資企業;
住所:湘潭縣青山橋鎮曉南村上方組28號;
投資人:符**
成立日期:2006年08月23日;
經營范圍:汽油、柴油零售。
2017年6月26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湘潭縣益新加油站銷售的0#普通柴油、95#車用汽油進行抽樣監測,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9月6日交辦,本局于2018年9月7日經局長批準立案,于2018年12月17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18年6月26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經銷的0#普通柴油、95#車用汽油進行抽樣檢測。同年7月16日, 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4302180602795-G、4302180602796-G的兩份《檢驗證書》。1、編號4302180602795-G:委托單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檢驗類別:委托抽檢;被監測人: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標稱商品:0#普通柴油;抽樣日期:2018年6月26日;抽樣方法:GB/T4756-2015《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庫存量:3噸;抽樣數量:4升(檢測樣2升,備份樣2升);檢驗依據:GB 252-2015《普通柴油》(表1);檢驗結論:該批商品硫含量、十六烷指數不符合GB 252-2015(表1)的要求,不合格。2、編號4302180602796-G:委托單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檢驗類別:委托抽檢;被監測人: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標稱商品:95#車用汽油;抽樣日期:2018年6月26日;抽樣方法:GB/T4756-2015《石油液體手工取樣法》;庫存量:3噸;抽樣數量:4升(檢測樣2升,備份樣2升);檢驗依據:GB17930-2016《車用柴油》(表2);檢驗結論:該批商品研究法辛烷值不符合GB17930-2016(表2)的要求,不合格。2018年7月26日,湘潭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將上述《檢驗證書》及相關監測結果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另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6月份從湖南和順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6500元/噸的價格購進0#普通柴油(折合約5.55元/升)。至2018年6月26日進行抽檢,0#普通柴油抽樣基數為3噸,合計購進金額為19480.5元。自2018年6月26日抽檢至2018年7月底止,當事人庫存的3噸0#普通柴油均以6.0元/升的銷售價格已全部銷售完畢,合計銷售金額為21060元。
當事人于2018年6月份從湖南和順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7800元/噸的價格購進95#車用汽油(折合約5.78元/升)。至2018年6月26日進行抽檢,95#車用汽油抽樣基數為3噸,合計購進金額為23409元。自2018年6月26日抽檢至2018年7月底止,當事人庫存的3噸95#車用汽油均以6.5元/升的銷售價格已全部銷售完畢,合計銷售金額為26325元。上述庫存的0#普通柴油、95#車用汽油合計購進金額為42889.5元,合計銷售金額為47385元,當事人共獲違法所得4495.5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資格以及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以及對現場進行拍攝的照片一張,證明當事人銷售0#普通柴油、95#車用汽油的事實;
證據三、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事實;
證據四、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4302180602795-G、4302180602796-G的兩份《檢驗證書》原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事實;
證據五、《湖南省工商局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工作委托書》復印件一份,證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湘潭縣青山橋曉南加油站進行抽樣的事實;
證據六、檢測結果通知書回執兩份,證明檢測情況已通知當事人。
證據七、檢測機構單位及個人相關證書復印件七份,證明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資質;
證據八、湘潭市工商局潭市工商市交字〔2018〕01號《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線索移交函》原件一份,證明案件來源。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10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8〕10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因屬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標產品被判不合格。鑒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在案發后能積極主動配合我局的調查取證工作,依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執行標準》第四十九第(二)款:“(二)產品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并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我們建議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不合格產品;
二、處罰款47385元;
三、沒收違法所得4495.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門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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