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3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11:16
當事人:湘潭縣欣康大藥房;
類別:個人獨資企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2;
住所:湘潭縣錦石鄉唐家湖村新屋組;
投資人:周**;
成立日期:2016年12月12日;
經營范圍:藥品、醫療器械零售;食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6月5日,接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印發的《交辦函》(附現場檢查筆錄及相關文書、涉案物品),《交辦函》要求本局對5月29日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存在問題的湘潭縣欣康大藥房進行調查處理。本局于2018年6月5日經分管領導批準立案,2018年11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在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掌握的線索,2018年5月29日,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消乳散結膠囊(山東步長神州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80404)3盒、祛風止痛膠囊(陜西步長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70603)4盒兩種藥品均不能提供合法購進票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29日對上述藥品依法予以扣押,《扣押決定書》編號為(潭)食藥監查扣[2018]C019號。
經查明:上述兩種藥品是顧客從其他地方購進,沒用完,到當事人處換他們需要的其他藥品,兌換時間是2018年5月下旬,當事人記不清具體的日期和顧客。其中消乳散結膠囊兌換價格25元/盒,兌換數量3盒,銷售價格32元/盒;祛風止痛膠囊兌換價格18元/盒,兌換數量4盒,銷售價格21.5元/盒,上述兩種藥品均沒有銷售,貨值182元。
另查:2018年9月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在其經營場所發現如下藥品不能提供購進票據:1、阿膠(輔仁,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40319,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6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95元/盒);2、鹿角膠(華蓬,石家莊華鵬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02160905,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5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85元/盒);3、鹿角膠(天水,河北東汝阿膠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80804,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5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90元/盒);4、阿膠(亞昌,石家莊亞昌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01170807,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6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95元/盒);5、鹿角膠(輔仁,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40101,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5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90元/盒);6、鹿角膠(東健,湖南東健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31009,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5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85元/盒);7、龜角膠(輔仁,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40206,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6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95元/盒);8、阿膠(一笑堂,河南百年一笑堂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131210,購進1盒,購進價格為460元/盒,庫存數量1盒,銷售數量0盒,銷售價格495元/盒)。當日,本局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強字〔2018〕第1-38號《實施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涉案藥品依法予以查封。
另查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阿膠等中成藥是當事人從顧客手里回收的,現金交易,沒有保留交易記錄,沒有合法有效的進貨票據、發票,當事人經營的上述藥品貨值3930元。
2018年9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提證通字〔2018〕1-32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藥品合法的購進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9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查封(扣押)決定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情況。
證據三:本局于2018年9月3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情況。
證據四: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事實以及涉案藥品的進貨價格、進貨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具體情況。
證據五: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相關照片,證明當事人涉案藥品儲存在經營場所的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11月15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處告字〔2018〕3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所指的“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其違法事實,且其違法經營時間短,涉案藥品數量少,社會危害小,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消乳散結膠囊(山東步長神洲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80404)3盒、祛風止痛膠囊(陜西步長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批號170603)4盒、阿膠(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40319)1盒、鹿角膠(石家莊華鵬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02160905)1盒、鹿角膠(河北東汝阿膠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80804)1盒、阿膠(石家莊亞昌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01170807)1盒、鹿角膠(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40101)1盒、鹿角膠(湖南東健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31009)1盒、龜角膠(河南輔仁堂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40206)1盒、阿膠(河南百年一笑堂藥業有限公司,產品批號:131210)1盒;
2、處罰款8224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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