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3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11:15
當事人:湘潭縣永忠老國藥店大藥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B;
組成形式:個人獨資企業;
經營場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易俗河鎮雪松中路西側695號;
投資人:張**;
注冊日期:2015年11月9日;
經營范圍:藥品、醫療器械、食品零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6月5日,接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印發的《交辦函》(附現場檢查筆錄及相關文書、涉案物品),《交辦函》要求本局對5月29日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存在問題的湘潭縣永忠老國藥店大藥號進行調查處理。本局于2018年6月5日經分管領導批準立案,2018年11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在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掌握的線索,2018年5月29日,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突擊檢查,發現:1、黃豆苷元片(國藥準字H14020875,山西國潤制藥有限公司,批號:1609011,規格:50mg)2盒;2、腦絡通膠囊(國藥準定Z21021089,遼寧康辰藥業有限公司,批號:161101,規格:每粒裝0.5g)1盒;3、阿長波糖膠囊(四川綠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20020397,批號:170911,規格:50mg)3盒;4、格列齊特片(Ⅱ)(石家莊市華新藥業有限責任公司,國藥準字H13022930,批號112170601,規格:80mg*60片)10盒;5、鹽酸吡格列酮片(重慶科瑞制藥(集團)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20080271,批號297001,規格:按吡格列酮計15mg)1盒,上述藥品均未提供購進票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8年5月29日對上述藥品依法予以扣押,《扣押決定書》編號為(潭)食藥監藥查扣[20180529-01]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后,當事人提供了除阿長波糖膠囊之外四種藥品的進貨票據。當事人稱2018年5月29日市局檢查時,沒有找到進貨票據,這四張票據是后來找到的。
經查明:當事人提供的四張進貨票據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扣押的黃豆苷元片、腦絡通膠囊、格列齊特片(Ⅱ)、鹽酸吡格列酮片四種藥品的情況相符,均是從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單位購進的藥品。阿長波糖膠囊沒有進貨票據,是一個不知名的顧客與當事人兌換的,兌換價格25元每盒、數量3盒,銷售價格32元每盒,沒有銷售。阿長波糖膠囊貨值金額共計96元,違法所得0元。
另查:2018年10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在其經營場所的中藥飲片區發現如下中藥飲片不能提供購進票據:1、枳殼(購進1.5公斤,購進價格為70元/公斤,庫存數量0.15公斤,銷售數量1.35公斤,銷售價格200元/公斤,違法所得270元)、2、甘草(購進8.5公斤,購進價格為35元/公斤,庫存數量0.14公斤,銷售數量8.36公斤,銷售價格80元/公斤,違法所得668.8元)、3、半枝蓮(購進3公斤,購進價格為25元/公斤,庫存數量0.348公斤,銷售數量2.652公斤,銷售價格50元/公斤,違法所得132.6元)、4、夏枯球(購進5公斤,購進價格為29元/公斤,庫存數量0.215公斤,銷售數量4.785公斤,銷售價格58元/公斤,違法所得277.53元)、5、益母草(購進3公斤,購進價格為20元/公斤,庫存數量0.466公斤,銷售數量2.534公斤,銷售價格50元/公斤,違法所得126.7元)、6、七葉一枝花(購進0.1公斤,購進價格為1500元/公斤,庫存數量0.06公斤,銷售數量0.04公斤,銷售價格2500元/公斤,違法所得100元)、7、當歸片(購進2公斤,購進價格為86元/公斤,庫存數量0.05公斤,銷售數量1.95公斤,銷售價格200元/公斤,違法所得390元)、8、勾田(購進3公斤,購進價格為70元/公斤,庫存數量0.1公斤,銷售數量2.9公斤,銷售價格168元/公斤,違法所得487.2元)、9、天。ㄙ忂M0.5公斤,購進價格為140元/公斤,庫存數量0.05公斤,銷售數量0.45公斤,銷售價格400元/公斤,違法所得180元)、10、六漢(購進4公斤,購進價格為25元/公斤,庫存數量0.08公斤,銷售數量3.92公斤,銷售價格60元/公斤,違法所得235.2元)。
經查明:上述中藥飲片系當事人2018年上半年(具體時間當事人不是很清楚)從邵東廉橋藥材市場的不知姓名的人處購進,現金交易,沒有購進上述中藥飲片的憑證和發票。上述中藥飲片貨值共計3164元,獲違法所得2868.03元。
2018年10月24日,本局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強措字〔2018〕第1-44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上述涉案未銷售的藥品依法予以扣押。2018年11月13日對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47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2018年11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提證通字〔2018〕1-35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藥品合法的購進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及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9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查封(扣押)決定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購進票據的情況。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四張藥品進貨票據,證明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扣押的黃豆苷元片、腦絡通膠囊、格列齊特片(Ⅱ)、鹽酸吡格列酮片四種藥品,是從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經營單位購進,阿長波糖膠囊則沒有合法進貨票據的事實。
證據四:本局于2018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湘潭縣永忠老國藥店大藥號檢查登記表》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的中藥飲片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情況。
證據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事實以及涉案藥品的進貨價格、進貨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具體情況。
證據六: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相關照片,證明當事人涉案藥品儲存在經營場所的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11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處告字〔2018〕3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所指的“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其違法事實,且其違法經營時間短,涉案藥品數量少,社會危害小,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藥品阿長波糖膠囊(四川綠葉制藥股份有限公司,國藥準字H20020397,批號:170911,規格:50mg)3盒及中藥飲片枳殼0.15公斤、甘草0.14公斤、半枝蓮0.348公斤、夏枯球0.215公斤、益母草0.466公斤、七葉一枝花0.06公斤、當歸片0.05公斤、勾田0.1公斤、天丁0.05公斤、六漢0.08公斤;
2、沒收違法所得2868.03元;
3、處罰款6520元。
以上共計罰沒款9388.03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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