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3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11:13
當事人名稱:湘潭縣烏石鎮中心衛生院瓦子坪醫務室;
地址:湘潭縣烏石鎮烏石村中心組;
所有制形式:集體;
醫療機構類別:醫務室;
經營性質:非營利性(非政府辦);
法定代表人:陳*;
服務對象:社會;
有效期限:2018年5月23日—2023年5月9日;
登記號:PDY73219X4303********1。
2018年6月5日,接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支隊印發的《交辦函》(附現場檢查筆錄及相關文書、涉案物品),《交辦函》要求本局對5月29日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存在問題的湘潭縣烏石鎮中心衛生院瓦子坪醫務室進行調查處理。本局于2018年6月5日經分管領導批準立案, 2018年11月13日調查終結。
經查:在全省集中開展打擊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專項稽查統一行動中,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掌握的線索,2018年5月29日,由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場所突擊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奧拉西坦膠囊等藥品不能提供合法購進票據,其品種、批號、購進數量、購進價格、使用數量、使用價格如下:
1、湖南健朗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奧拉西坦膠囊:2盒(生產批號17011802的1盒、生產批號17120601的1盒),兌換價35元/盒、使用價50元/盒,貨值100元,未使用;
2、魯南貝特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單硝酸異山梨酯片:3盒(生產批號07170809的1盒, 生產批號07171107的2盒),兌換價30元/盒、使用價38元/盒,貨值114元,未使用;
3、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通心絡膠囊:1盒(生產批號A1604037),兌換價18元/盒、使用價25元/盒,貨值25元,未使用;
4、山東步長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穩心顆粒:1盒(生產批號1712054),兌換價30元/盒、使用價38元/盒,貨值38元,未使用;
5、迪沙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格列吡嗪片:2盒(生產批號170311的1盒,進貨價19.5元/盒,使用價30元/盒)、(生產批號171001的1盒,兌換價15元/盒,使用價30元/盒,貨值30元,未使用);
6、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3盒(生產批號14871268的2盒,兌換價5元/盒,使用價6元/盒,貨值12元,未使用)、(生產批號14871022的1盒,進貨價5.2元/盒,使用價6元/盒);
7、陜西步長高新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硝苯地平緩釋片:1盒(生產批號171204),兌換價8元/盒,使用價12元/盒,貨值12元,未使用。
當日,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上述藥品依法采取了扣押強制措施。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查后,當事人提供了湖南正方體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銷售清單的照片兩張,該照片顯示當事人從湖南正方體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采購了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批號:14871022)、格列吡嗪片(批號:170311)兩種藥品。
現查明:當事人使用的奧拉西坦膠囊2盒、單硝酸異山梨酯片3盒、通心絡膠囊1盒、穩心顆粒1盒、硝苯地平緩釋片1盒、格列吡嗪片(批號:171001)1盒、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批號:14871268)2盒等七種藥品,是顧客從其他地方購進后,未用完,到當事人處用以藥換藥的方式兌換的,貨值合計331元。另: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批號:14871022)、格列吡嗪片(批號:170311)兩種藥品,由于當事人提供的進貨票據照片圖像模糊不清,2018年12月10日,本局執法人員前往湖南正方體醫藥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調查,該公司出具了《情況說明》,提供了財務票據復印件。經核實,當事人提供的照片與該公司開具的銷售清單及增值稅發票相符,證明此兩種藥品是從該公司購進。
另查:2018年9月14日,本局調查當事人時,現場發現如下藥品不能提供購進票據,藥品品種、購進數量、價格、庫存數量、使用數量和價格分別是:
天麻片:購進1kg,進價110元/ kg,庫存0.1 kg,使用0.9 kg,使用價200元/ kg,貨值200元,違法所得180元;
海星:購進1 kg,進價8元/ kg,庫存0.1 kg,使用0.9 kg,使用價50元/ kg,貨值50元,違法所得45元;
薏米:購進3 kg,進價10元/ kg,庫存0.25 kg,使用2.75 kg,使用價30元/ kg,貨值90元,違法所得82.5元;
水蛭:購進0.5公斤,進價500元/ kg,庫存0.1 kg,使用0.4 kg,使用價600元/ kg,貨值300元,違法所得240元;
附片:購進1 kg,進價32元/ kg,庫存0.12 kg,使用0.88 kg,使用價50元/ kg,貨值50元,違法所得44元;
蟲衣:購進0.5 kg,進價格80元/ kg,庫存0.04 kg,使用0.46 kg,使用價300元/ kg,貨值150元,違法所得138元;
黃芪:購進1公斤,進價21元/ kg,庫存0.15 kg,使用0.85 kg,使用價50元/ kg,貨值50元,違法所得42.5元;
僵蠶:購進1公斤,進價90元/ kg,庫存0.18 kg,使用0.82 kg,使用價150元/ kg,貨值150元,違法所得123元;
紅參片:購進0.5公斤,進價200元/ kg,庫存0.5 kg,使用0 kg,使用價300元/ kg,貨值150元,違法所得0元;
川芎:購進1公斤,進價28元/ kg,庫存0 kg,使用1 kg,使用價50元/ kg,貨值50元,違法所得0元;
黨參:購進1公斤,進價70元/ kg,庫存0 kg,使用1 kg,使用價120元/ kg,貨值120元,違法所得120元;
金銀花:購進1公斤,進價45元/ kg,庫存0 kg,使用1 kg,使用價80元/ kg,貨值80元,違法所得80元;
枳殼:購進1公斤,進價16元/ kg,庫存0 kg,使用1 kg,使用價50元/ kg,貨值50元,違法所得50元;
參須:購進1公斤,進價135元/ kg,庫存0 kg,使用1 kg,使用價180元/ kg,貨值180元,違法所得180元。
本局當日對當事人上述藥品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
經查明:上述藥品是當事人于2018年上半年從邵東廉橋藥材市場的不知姓名的人手里用現金購進,沒有購進票據和記錄,也沒有使用記錄。
2018年9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潭食藥工商質監提證通字〔2018〕1-37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藥品供應方資質、藥品購進票據及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
當事人上述涉案藥品總計貨值2001元,合計違法所得1375元。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29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查封(扣押)決定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情況。
證據三:本局于2018年9月1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情況。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批號:14871022)、格列吡嗪片(批號:170311)兩種藥品的進貨票據的照片,以及湖南正方體醫藥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和財務票據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上述兩種藥品是在該公司購進的事實。
證據五: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購進的涉案藥品無合法的購進票據的事實以及涉案藥品的進貨價格、進貨數量、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具體情況。
證據六: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相關照片,證明當事人涉案藥品儲存在經營場所的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12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處告字〔2018〕3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的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所指的“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態度較好,積極協助本局查清其違法事實,且其違法經營時間短,涉案藥品數量少,社會危害小,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七十九條:“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無《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書。”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藥品奧拉西坦膠囊(批號17011802的1盒、批號17120601的1盒)2盒、單硝酸異山梨酯片(批號07170809的1盒,批號07171107的2盒)3盒、通心絡膠囊(批號:A1604037)1盒;穩心顆粒1盒(批號1712054)1盒、格列吡嗪片(批號171001)1盒、鹽酸二甲雙胍緩釋片(批號:14871268)2盒、硝苯地平緩釋片(生產批號171204)1盒及中藥飲片天麻片0.1 kg、海星0.1 kg、薏米0.25 kg、水蛭0.1 kg、附片0.12 kg、蟲衣0.04 kg、黃芪0.15 kg、僵蠶0.18 kg、紅參片0.5 kg;
2、沒收違法所得1375元;
3、處罰款4002元。
以上共計罰沒款5377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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