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2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10:17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宏發凍庫;
注冊號:430321********7;
經營者姓名:趙*;
經營場所:湘潭縣**鄉**街;
經營范圍:冷凍食品的批發與零售;
2018年10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湘潭縣**鄉**街街上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經營無中文標識的冷凍雞爪,并不能提供合法的檢驗證明。當日報請縣局批準予以立案查處,于2018年11月27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從長沙市紅星凍庫處購進兩種規格型號不同的外包裝上只有英文標識無中文標識的冷凍雞爪共7件,其中凈重15公斤/件共5件,每件購進價格255元;另凈重20公斤/件共2件,每件購進價格425元,貨物總值2125元。上述冷凍雞爪均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至本局2018年10月29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未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證據。本局于當日依法予以查封上述冷凍雞爪7件,共計115公斤。2018年10月30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縣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8〕15-24號《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冷凍雞爪食品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以及相關進貨發票等相關材料,但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供。當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改字〔2018〕15-24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2018年11月28日當事人對上述涉案冷凍雞爪予以銷毀處理。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相關證據證實:
證據(一):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證據(二):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制品的事實;
證據(三): 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拍攝現場照片四張,證明了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制品的事實;
證據(四):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購進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制品的數量、購貨款、進貨渠道等相關情況;
2018年11 月 21 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本局于2018年12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8〕103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所指的“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制品”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經營上述冷凍雞爪食品未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未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其違法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但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執法機關調查,沒有給社會造成嚴重后果,并于2018年 11月 28日自行將涉案的冷凍雞爪食品進行了無害化處理,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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