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行處字〔2018〕12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19-01-29 10:36
名稱:湘潭縣茶恩寺鎮興旺凍庫;
注冊號:430321*******4;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湘潭縣茶恩寺鎮原**廠沿線(**市場);
經營者:孫**;
組成形式:個人經營;
注冊日期:2016年06月14日;
經營范圍:食品:凍肉類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018年11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茶恩寺鎮興旺凍庫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食品經營過程中,未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日,經分管局長批準同意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指定曾換新、楚廣兵兩名同志辦理此案。于2018年12月10日調查終結。
2018年11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對湘潭縣茶恩寺鎮興旺凍庫經營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店內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有:1.“三全食品”豬肉香菇水餃,天津全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7年9月13日,保質期12個月,數量13包,規格500克∕包;生產日期2017年11月6日,保質期12個月,數量17包,規格500克∕包,銷售價格11元∕包,共計30包;2.“佳士愽”仿腰花腸,山東佳士愽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7年4月5日,保質期12個月,規格1.5kg∕包,銷售價格15元∕包,數量1包;3.“盤中餐”食用調和油, 加加食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7年4月5日,保質期18個月,規格4.5升∕桶,銷售價格40元∕桶,數量5桶;4.“雞太郎”原味湯粉,廣州市白云區德泉食品廠生產, 生產日期2016年4月5日,保質期12個月,規格500克∕袋,銷售價格6元∕袋,數量2袋;5.“百鉆”食用小蘇打,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6年2月15日,保質期18個月,規格250克∕袋,銷售價格2.5元∕袋,數量5袋;6.“福建親親”排骨味王,泉州親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6年1月3日,保質期18年月,規格150克∕袋,銷售價格4元∕袋,數量2袋;7.“香格里”雞精,福建親親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日期2016年3月30日,保質期24個月,規格200克∕袋,銷售價格3元∕袋,數量1袋;8.“楊記味元”麻辣小龍蝦調料,晉江市康康美調味品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16年3月16日,保質期18個月,規格500克∕袋,銷售價格7元∕袋,數量1袋。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共計587.5元。本局于當日依法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2018年11月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責字〔2018〕第14-4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于2018年11月26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8〕第14-8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過期食品進貨票據、供應商證照等相關證據材料,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供相關材料,致使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證據 (一)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的事實。
證據(二)本局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所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現場檢查時,拍攝現場照片10張,證明當事人經營現場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委托孫新望全權處理湘潭縣茶恩寺鎮興旺凍庫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一事,授權委托書和照片各1張,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孫新望全權處理湘潭縣茶恩寺鎮興旺凍庫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五)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六)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食藥工商質監限提證通字〔2018〕第14-8號《限期提供證據通知書》和《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關證據的事實。
證據(七 )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食藥工商質監強措字〔2018〕14-25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各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扣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八)本局對當事人下達潭食藥工商質監責字〔2018〕14-42號《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本局已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九)證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件,證明證人的基本情況的事實。
證據(十)本局對見證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證據(十一)當事人提供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公示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經營的過期食品進行召回的事實。
證據(十二)本局于2018年11月13日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解除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 解強措 字〔2018〕第14-12號)。證明本局依法對扣押《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食藥工商質監 強字〔2018〕第14-25號),證明本局對過期不易保存食品實施解除行政措施的事實。
證據(十三)本局于2018年11月14日監督當事人對涉案的過期食品進行掩埋銷毀,當事人申請書1份,銷毀記錄2頁及照片 2張,證明當事人主動申請銷毀涉案食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18年12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實、合法,均征求了當事人意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有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2018年12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直接送達潭食藥工商質監聽告字〔2018〕109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本案的調查處理過程中,能夠積極主動配合本局的調查取證工作,及時進行整改,對過期食品進行召回,積極主動無害化銷毀上述過期食品,主觀認識和態度較好,社會危害較小。參照《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使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及《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暫行)》的規定,建議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中所指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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