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4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3-12 17:22
當事人:湘潭縣源宇宙電競網咖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1
住址:湘潭縣***鎮**路以西、**路以北****中心*單元***、***、***號
投資人: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6
2025年4月10日,本局接到投訴舉報稱:2025年4月7日,其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上網,發現該網吧所有主機電腦均未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請求本局開展電話調解,依法查處當事人并獎勵投訴舉報人。2025年5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到當事人處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一共有67臺用于網吧經營的組裝微型計算機,上述微型計算機為《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所指“八、電子產品及安全附件(13種)39.微型計算機(0801)”,屬于列入目錄的需要經過強制性認證后方可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2025年5月22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行為予以立案,于2026年2月4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2日就投訴內容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擺放的主機有如下三種類型的組裝電腦:1.中央處理器(CPU):I714700KF;散熱器:九州風神AK400;內存條:金泰克32G;主板:微星Z790;顯卡(GPU):翔升4070Ti;電源:鑫谷750W;顯示器:卓威25寸240Hz顯示器;數量8臺。2.中央處理器(CPU):I513400F;散熱器:九州風神AK400;內存條:金泰克32G;主板:華碩B760;顯卡(GPU):翔升4060Ti;電源:鑫谷550W;顯示器:AOC32寸2K155顯示器;數量19臺。3.中央處理器(CPU):I512400F;散熱:四銅管散熱器;內存條:金泰克16G;主板:華碩H610;顯卡:翔升4060;電源:鑫谷550W;顯示器:AOC40寸2K165Hz;數量40臺。
其中電源為鑫谷750W的組裝電腦共計8臺,電源為鑫谷550W的組裝電腦共計59臺。鑫谷750W的電源外包裝信息標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CCC認證),其余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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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gotep鑫谷®AN75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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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SG-D850A開關電源80PLUSMODEL:SG-85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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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NPUT 交流輸入/交流輸入 |
220Vac,5A,50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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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OUTPUT 直流輸出/直流輸出 |
+12V |
+5V |
+3.3V |
-12V |
+5Vs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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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A |
15A |
16A |
0.3A |
2.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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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W |
103W |
3.6W |
12.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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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功率:75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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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谷550W的電源外包裝信息標有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CCC認證),其余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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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gotep鑫谷®AN55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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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L:SG-D650A開關電源80PLUSMODEL:SG-650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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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INPUT 交流輸入/交流輸入 |
220Vac,5A,50H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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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OUTPUT 直流輸出/直流輸出 |
+12V |
+5V |
+3.3V |
-12V |
+5Vs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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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A |
15A |
16A |
0.3A |
2.5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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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W |
103W |
3.6W |
12.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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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定功率:55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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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中標明第八大類中39.微型計算機(0901),對產品適用范圍的描述或列舉如下:“適用于額定電流小于等于6A的微型計算機,包括家用、辦公用的計算機、臺式計算機、控制智能儀表用的計算機、數據處理設備、文本處理設備、網絡計算機等。”根據GB4943.1-2022《音視頻、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設備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3.3術語與定義3.3.10.1額定電流ratedfrequency制造商聲明的設備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的輸入電流”,當事人經營場所內67臺組裝電腦內的電源的額定電流為其外包裝上制造商聲明的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的電流,“ACINPUT交流輸入/交流輸入220Vac,5A,50Hz”,即5安培。因為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67臺組裝電腦的額定電流均為5A,均小于6A,所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使用兩種類型電源的組裝電腦均屬于需要強制性認證的微型計算機。
2025年5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僅提供了涉案產品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資質,未能提供當事人在經營中使用上述微型計算機至今期間的全部收入證明和支付的場地租賃費、員工工資費、水電費、網絡費、維護費等所有日常運營支出記錄及納稅證明,故無法計算其違法所得,當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67臺組裝電腦的強制性認證證書等相關材料。
上述涉案產品由當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從湖南**網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以每臺12420元的價格購進上述序號為1的配件的“高端電腦”,購進8臺;以每臺6725元的價格購進上述序號為2的配件的“中配電腦”,購進19臺;以每臺5724元的價格購進上述序號為3的配件的“低配電腦”,購進40臺。上述產品總共花費456095元,計貨值金額456095元。當事人購進上述組裝電腦時均為散件,然后在其經營場所內(湘潭縣易俗河鎮楊柳路以西、天易路以北天易國際商貿中心1單元0101003、0101004、0101005號)由當事人的員工完成涉案電腦的組裝。
2026年2月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以及其購買了輸入電流為15A的電源的訂單截圖和產品照片各一張。截至本案調查終結時,本局未收到因使用上述未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組裝電腦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投資人吳**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兩份,拍攝的照片十三張,證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的投資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來源、地點、數量、購進價格等的事實。
4.投訴人通過信函提供的投訴舉報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其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其用于經營活動的組裝電腦的購進合同一份和供貨商的《營業執照》一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購進情況,以及供貨商的相關資質。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02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8.當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一份以及其購買了輸入電流為15A的電源的訂單截圖和產品照片各一張,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的事實。
9.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一份,附件2《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2023年修訂)》一份,GB4943.1-2022《音視頻、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設備第1部分:安全要求》一份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現場組裝電腦認證執法檢查有關規定的通知》一份,證明當事人所經營的67臺組裝電腦是需要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6年2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3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微型計算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該行為未造成實際可查證的人身財產損害后果,其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提交整改報告,積極消除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應當對當事人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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