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4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3-12 17:22
當事人:湖南涓江鞋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5
住所:湘潭縣***鎮**東路(湘潭****區)
法定代表人:趙**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0
2025年12月4日,本局收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稱當事人2025年1月生產的貨號為225038-2的女單休閑(旅游鞋)在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12月9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6年2月26日調查終結。
2025年12月9日,本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庫存有被抽檢批次產品19雙及抽檢備樣樣品一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封。2026年1月8日,因案情復雜將行政強制措施延長至2026年2月7日。
因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2026年2月9日本局對該強制措施依法予以解除。強制措施解除后,當事人將上述女單休閑(旅游鞋)的內墊予以銷毀。
2025年9月28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2025年1月生產的貨號為225038-2的女單休閑(旅游鞋)進行抽樣檢驗。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7日出具了編號為№:P2025-02-J404506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甲醛含量(內墊)檢驗結果不符合GB/T15107-2013標準要求,依據2025年湖南省鞋類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HNCCXZ052-2025),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現查明:當事人委托溫州市**鞋業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以75元/雙的價格生產貨號為225038-2的女單休閑(旅游鞋)50雙,并于2025年1月13日入庫,爾后以119元/雙的價格在當事人的門店對外銷售。2025年3月16日,當事人以94元/雙的價格銷售給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8雙,貨款共計2632元;2025年9月28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檢時,無償提供樣品3雙,其中2雙用于檢驗,1雙用于備樣存放在當事人處。2025年11月1日,當事人向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布了《召回通知》,向其召回生產日期為2025年1月、貨號為225038-2的女單休閑(旅游鞋)28雙。因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將該產品作為員工福利發放,且該公司認為鞋子僅只是內墊不合格不影響使用無需召回,該產品未召回。當事人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貨值金額合計5250元,獲違法所得53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權限以及被委托人的個人情況。
3.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12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七張,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2026年2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對已解除強制措施的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內墊進行銷毀的事實。
5.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以及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的價格、數量。
6.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涓江鞋業生產委托書》以及被委托方溫州市**鞋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上述不合格產品女單休閑(旅游鞋)的具體生產情況。
7.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物流單據、“金曼巴湖南涓江交流群”微信頁面截圖復印件及金曼巴采購明細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委托溫州市**鞋業有限公司生產上述女單休閑(旅游鞋)的具體數量、價格以及產品的物流等情況。
8.當事人向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銷售單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向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銷售上述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的數量、價格。
9.當事人向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召回通知》復印件以及湖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上述不合格產品主動召回的事實以及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無法召回的事實。
10.潭市產監抽函〔2025〕75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及《送達回證》、№:P2025-02-J404506《檢驗報告》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抽檢的情況以及當事人生產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11.《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25年第2批重點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方案〉的通知》一份、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進行抽樣檢驗的事實以及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檢測資質。
12.《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市監強措〔2025〕8-5號及其《財物清單》各一份、《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6〕8-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上述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依法予以查封的事實。
1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市監強措〔2026〕8-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事實。
1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企業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一份、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對生產不合格產品進行整改以及當事人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整改完成情況。
1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潭縣市監移函〔2026〕8-1號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將涉嫌生產不合格女單休閑(旅游鞋)的企業的案件移送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2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2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6〕42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女單休閑(旅游鞋)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指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生產不合格的女單休閑(旅游鞋)的社會影響較小,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違法行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裁量基準】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者已銷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少于1.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處罰款2625元;
2.沒收違法所得532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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