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4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27 17:46
當事人:湘潭縣河口鎮湘江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6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戴**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5
2026年1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湘潭縣河口鎮湘江批發部經營場所內擺放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當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對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予以立案,于2026年1月30日調查終結。
2026年2月12日,本局決定將上述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6年3月13日,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6﹞15-1號)。
經查,2026年1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下列物品:1、上揚®酵素牙膏,香型:花香青檸,凈含量:18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5年12月27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210095,數量:10支;2、上揚®溶菌酶牙膏,香型:茶香薄荷,凈含量:18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5年11月15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210095,數量:5支;3、上揚®溶菌酶牙膏,香型:海洋薄荷,凈含量:18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5年11月15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210095,數量:4支;4、清揚®去屑頭皮護理洗發露多效水潤護膚型,凈含量:72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5年9月12日,生產許可證號:皖妝20160002,數量:1瓶;5、清揚®去屑頭皮護理洗發露清櫻花露香型,凈含量:72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5年5月13日,生產許可證號:皖妝20160002,數量:1瓶;6、阿道夫®祛屑舒爽洗發乳液,凈含量:80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3年7月14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754,數量:1瓶;7、西亞斯®浪漫邂逅香浴露,凈含量:700克,限期使用日期是2023年1月14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浙妝20160103,數量:1瓶。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1日從湘鄉市**日化經營部以10元/支的價格購進了包含上揚®酵素牙膏花香青檸、上揚®溶菌酶牙膏茶香薄荷、上揚®溶菌酶牙膏海洋薄荷三種香型在內的24支上揚®牙膏,以15元/支的價格置于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于2023年6月15日從湘潭市**百貨貿易有限公司以40元/瓶的價格購入清揚®去屑頭皮護理洗發露多效水潤護膚型、清揚®去屑頭皮護理洗發露清櫻花露香型各3瓶,以55元/瓶的價格置于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于2021年12月30日從湘潭市**百貨貿易有限公司以28元/瓶的價格購進阿道夫®祛屑舒爽洗發乳液3瓶、以14元/瓶的價格購買西亞斯®浪漫邂逅香浴露4瓶,計購貨款140元,分別以36元/瓶、22元/瓶的價格置于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以上化妝品共計貨款620元。
2026年1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6〕15-1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七日內向本局提供其上述化妝品的進貨和銷售憑證、供貨商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銷售憑證,導致當事人在上述化妝品超過使用期限后的銷售數量無法核實。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計貨值金額453元,當事人未納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6年1月19日,對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本局向其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6〕15-1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2026年1月26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產品進銷貨記錄表1份,本局于當日進行核查隨機抽查化妝品時,當事人在現場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交了產品供貨商《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
當事人于2026年1月14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本案調查終結時,本局未收到因使用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以及現場照片1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擺放的位置、數量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經營者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來源、購進數量、價格及銷售數量、價格的事實;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6〕15-1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6〕15-1號)、《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上述化妝品的進貨憑證復制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化妝品的供貨方的資質、來源、購進時間、購進價格以及數量;
7.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張貼《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召回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確認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1份,證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身體不適且因病住院的事實;
10.《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6〕15-1號)、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責令改正的事實;
11.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回頭看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現場照片及當事人提供的產品供貨商《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整改事實;
12.《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6〕15-1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延長扣押期限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6年1月3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3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本局未收到因使用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且當事人在住院期間主動配合調查,如實陳述涉案化妝品的貨源信息,及時提供證據材料,并在經營場所中張貼《召回公告》,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和《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二章第九條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三)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使用期限的上揚®酵素牙膏花香青檸10支、上揚®溶菌酶牙膏茶香薄荷5支、上揚®溶菌酶牙膏海洋薄荷4支、清揚®去屑頭皮護理洗發露多效水潤護膚型1瓶、清揚®去屑頭皮護理洗發露清櫻花露香型1瓶、阿道夫®祛屑舒爽洗發乳液1瓶、西亞斯®浪漫邂逅香浴露1瓶;
2.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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