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4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27 17:46
當事人:湘潭縣楊嘉橋鎮鋪子嶺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1
住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本局于2025年12月14日收到12345投訴舉報平臺投訴件稱:投訴人于2025年12月13日在湘潭縣楊嘉橋鎮鋪子嶺超市購買到17元的散稱毛毛魚,該商品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5日、保質期為12個月,涉嫌超過保質期銷售。2025年12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未發現投訴所稱的食品在貨架上擺放,卻發現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本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21),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于2026年1月27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8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店鋪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商店化妝品售賣區的貨架上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共計2瓶,具體為:一、1瓶“舒膚佳”健康清爽沐浴露,粵妝20160004,凈含量:400毫升,限用日期:2025年8月25日,實際生產企業:廣州市寶潔有限公司;二、1瓶“飄柔”多效滋潤修復洗發露,實際生產企業:廣州市寶潔有限公司,粵妝20160024,凈含量:200毫升,限用日期:2025年6月28日;以上產品均已超過使用期限。
因投訴舉報人未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涉案的“毛毛魚”實物照片,且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所訴的散稱毛毛魚。2025年12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電話聯系投訴舉報人,要求其提供購買涉案“毛毛魚”的實物、實物照片及購買該食品的視頻,投訴舉報人在電話中明確說明無法提供,執法人員對該通話過程予以錄音并刻成光盤。綜上,因證據不足,無法核實當事人是否銷售了投訴舉報人所稱的超過保質期的“毛毛魚”,對該事實不予認定。
據當事人陳述,上述涉案化妝品于2024年1月15日從湘潭縣河口鎮**檳榔店進貨,其中1瓶“舒膚佳”健康清爽沐浴露購進價格為18元/瓶,1瓶“飄柔”多效滋潤修復洗發露購進價格為12元/瓶,總計購貨款30元;當事人將上述化妝品置于其經營場所銷售,“舒膚佳”健康清爽沐浴露銷售價格為20元/瓶,“飄柔”多效滋潤修復洗發露銷售價格為14元/瓶,涉案化妝品貨值金額為34元。當事人未提供上述化妝品的銷售憑證,以致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21號),要求當事人提供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供貨商主體資格證明、銷售金額、盈利、納稅憑證等相關材料,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銷售憑證。同日,本局針對當事人購進化妝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產品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向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21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局提交了產品進銷貨記錄表1份,并在本局現場核查時提交了產品供貨商《營業執照》《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打印件各1份。
2025年12月25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經營的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本局尚未收到任何因使用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形成危害的報告及有關材料。同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就相關違法行為作出整改說明并落實整改措施。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化妝品的名稱、數量、擺放位置等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進貨來源、購進價格、銷售定價、貨值金額等事實。
4.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21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予以扣押并依法送達相關文書的事實。
5.本局與投訴人電話溝通的錄音光盤一張,證明本局要求投訴舉報人提供涉案“毛毛魚”相關證據,其明確表示無法提供,本局因證據不足對該投訴事實不予認定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2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化妝品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21號)及《送達回證》、當事人提交的產品進銷貨記錄表、供貨商資質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未執行進貨查驗制度及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針對自身違法行為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一份、張貼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涉案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上述化妝品的進貨憑證復制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化妝品的供貨方資質、來源、購進時間、購進價格以及數量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6年1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均無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將其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2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40號),已依法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規定,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無證據證明該違法行為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當事人主動配合本局調查工作,如實陳述涉案事實,積極進行整改,按要求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主動減輕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后果,并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后果較小的;”和《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試行)》第二章第九條第(三)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三)生產、批發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產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之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當事人經營的超過使用期限的1瓶“舒膚佳”健康清爽沐浴露、1瓶“飄柔”多效滋潤修復洗發露;
2.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3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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