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4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27 17:46
當事人:湘潭縣射埠鎮安康陽光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A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街
投資人: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2025年7月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迅速開展“黃道益活絡油”假藥線索調查處置的函》(湘藥監流通函〔2025〕3號),線索清單顯示湘潭縣**鎮*****藥房通過平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采購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該藥品涉嫌為假藥。2025年8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未發現該線索清單內的“黃道益活絡油”,也無法查詢到當事人售出“黃道益活絡油”的相關信息,假藥線索無法查證。因當事人無法提供“黃道益活絡油”的供貨商相關資質,本局執法人員對其涉嫌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行為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案件于2025年11月18日調查終結。
經查: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迅速開展“黃道益活絡油”假藥線索調查處置的函》(湘藥監流通函〔2025〕3號)中線索清單顯示當事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涉案藥品5瓶。2025年8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在其經營場所未發現線索清單中的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但當事人現場提供了于2023年9月26日在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的隨貨同行單以及湖南****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但未能提供該公司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證明其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有效資質文件。本局執法人員現場隨機對“白云山小柴胡顆粒”和“泰西定五子衍宗丸”兩種藥品進貨查驗情況進行檢查,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兩種藥品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票據憑證。
另查明:當事人通過手機軟件“藥*忙”于2023年9月26日在湖南****商貿有限公司以53.5元/瓶的價格購進了5瓶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以55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5瓶,本局執法人員也未在其藥品管理電腦中發現該批次涉案藥品的進出庫記錄。上述涉案藥品貨值金額為275元。根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違法所得”問題的批復》(國食藥監法〔2007〕74號)“……一般情況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全部經營收入’”,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275元。
2025年8月6日,當事人主動對上述涉案藥品采取召回措施。截至調查終結時止,當事人未成功召回上述涉案藥品,本局也未接到相關投訴和舉報。
2025年8月5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77號),要求當事人于七日內提供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當事人現場提供了隨貨同行單和湖南****商貿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該涉案藥品的供貨商《藥品經營許可證》。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查詢到湖南****商貿有限公司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相關資質。同時,查詢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證書編號為HKC-01668,為中成藥;在中國大陸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C20110004,為中藥。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現場隨機檢查“沃華骨舒康膠囊”和“黃道益活絡油”兩種藥品的進貨查驗情況,當事人當場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兩種藥品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票據憑證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執業藥師注冊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經營資格;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2份及拍攝的照片9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的涉案藥品營業執照、進貨單據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藥品的銷售價格、數量、采購渠道及當事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入過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等情況的事實;
4.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被隨機抽查的藥品:①白云山小柴胡顆粒、②泰西定五子衍宗丸、③沃華骨舒康膠囊、④黃道益活絡油的供貨商資質和相關票據憑證,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況的事實,證明本局對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情況進行復查,以及當事人可提供部分藥品合規進貨憑證的事實;
5.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7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涉案藥品供貨商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材料的事實;
6.當事人提交的《召回公告》1份及召回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主動采取召回措施、減輕社會危害的事實;
7.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截圖一張,證明涉案藥品供貨商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等情況的事實;
8.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湘藥監流通函〔2025〕3號)交辦《關于迅速開展“黃道益活絡油”假藥線索調查處置的函》復印件1份,證明案件來源的事實;
9.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網站查詢截圖2張,證明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為藥品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2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字〔2026〕38號),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的香港版黃道益活絡油屬于藥品,且當事人作為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購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未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指的“藥品經營企業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采購涉案藥品數量不多、金額較小、危害范圍較小且積極配合本局執法人員調查;主動采取召回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一章藥品監督管理第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十二、違法行為: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批發環節違法購進的藥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零售、使用環節違法購進的藥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裁量幅度:處違法購進藥品低于貨值金額2倍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應當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醫療機構未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購進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按五萬元計算”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罰款:
1.沒收違法所得275元;
2.處罰款5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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