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14 11:12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粵客隆購物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3
經營場所:湘潭縣**鄉***村**組
經營者:吳**
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20*******4
2025年8月19日,本局接到投訴人投訴,稱其在當事人處購得1瓶立白®精品天然洗潔精,上述物品購買日已超過使用期限。2025年8月2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4瓶投訴人所稱的立白®精品天然洗潔精(生產公司:廣州立白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產地:廣州,生產許可證號:粵XK16-114-00011,凈含量:1千克,執行標準:GB/T9985,限期使用日期:20250625),上述物品已超過使用期限。2025年8月20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2026年1月22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查:該批次立白®精品天然洗潔精是當事人從湘鄉市**日化經營部購進,共購進6瓶,進貨價13元/瓶,銷售價是16元/瓶,因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銷售臺賬,除投訴人購買的1瓶外其余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貨值共計80元,違法所得按投訴人購買交易計算,失效的產品違法所得共計3元,其余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0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購進該批次產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以及銷售臺賬,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營業執照》。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0日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6號),對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予以扣押。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8日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8號),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9月18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錦石鄉食安辦唐**的見證下于湘潭縣錦石鄉粵客隆購物中心對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進行了銷毀。
2025年8月20日,當事人對已出售的立白®精品天然洗潔精進行召回,實際未能召回。
截止至2026年1月22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產品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1.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0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立白®精品天然洗潔精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1月19日對經營者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過期產品的事實及購進上述過期產品的渠道、數量及單價。
4.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0日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6)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0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6)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8日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8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2025年8月20日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予以解除的事實。
7.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湘鄉市**日化經營部《營業執照》及進貨票據1張,證明立白®精品天然洗潔精的購進價格、數量及渠道。
8.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拍攝的圖片5張,證明上述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的位置、數量。
9.2025年9月18日,當事人對超過使用期限的產品申請銷毀的報告、涉案物品處理記錄及銷毀照片各1份,證明當事人進行銷毀的事實。
10.本局收到的投訴人投訴舉報函、投訴照片一份,證明投訴人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購進失效的產品的事實。
11.當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及照片,證明當事人采取召回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2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罰告〔2026〕3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失效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钡囊幎ǎ瑢儆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倪`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協助本局調查,如實陳述購進及銷售情況,及時采取召回措施,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第四項:“【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是無毒無害的,造成危害后果較小的”,應當給予當事人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對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元;
2.罰款4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