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09 17:32
當事人:湘潭縣錦石鄉正幫蔬菜配送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M
住所:湘潭縣**鄉***村
經營者: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對當事人2025年10月22日購進的小米椒進行抽檢,經檢驗該批次小米椒鎘(以Cd計)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出具了編號為No:FJ2521783的《檢驗報告》。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一份,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2025年11月24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已經全部銷售完畢,未發現該批次小米椒。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2026年1月9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以3.9元/斤的價格從湘潭市雨湖區***農產品配送中心購進約8斤小米椒,花費31元,以5元/斤對外進行銷售,至檢查時止,其余全部銷售完畢,上述小米椒的貨值金額為40元,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40元。
另查明:當事人在采購上述小米椒時,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檢驗合格證明,索取了該批小米椒的進貨商資質、進貨票據、檢測報告單等材料。當事人當場向本局提供了上述小米椒的供貨商《營業執照》、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報告單的復印件。
2026年1月9日,執法人員將湘潭縣錦石鄉正幫蔬菜配送部溯源的供應商湘潭市雨湖區***農產品配送中心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至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截至2026年1月9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小米椒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2025年11月2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經營情況。
3.本局于2026年1月6日對經營者進行詢問時所做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小米椒的時間、價格、數量的情況。
4.當事人提供的湘潭市雨湖區***農產品配送中心的《營業執照》及湖南瑞豐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報告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查驗了上述小米椒的進貨來源的事實。
5.No:FJ2521783《檢驗報告》、No:0018705《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No:FJ252178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該《檢驗報告》以及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事實。
6.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的《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各一份、《工作證》兩份,證明檢驗機構的合法性。
7.2026年1月9日,執法人員將湘潭縣錦石鄉正幫配送部溯源的供應商湘潭市雨湖區***農產品配送中心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至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3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罰告〔2026〕2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充分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檢驗合格證明,索取了該批小米椒的進貨商資質、進貨票據、檢測報告單等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五)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之規定,本局認為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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