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09 17:31
當事人:湘潭億通管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U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2025年11月1日,本局收到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稱當事人2025年3月28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110×6(mm)的MPP電纜導管(聚丙烯)在湖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經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11月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6年1月27日調查終結。
2025年11月3日,本局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庫房內存放有23根上述MPP電纜導管(聚丙烯)及抽檢備樣樣品6米(生產日期為2025年3月23日,1米/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法予以查封。2025年12月2日,因案情復雜將行政強制措施延長至2026年1月1日。
因行政強制措施期限屆滿,2025年12月31日本局對該強制措施依法予以解除。強制措施解除后,當事人將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銷售給他人作為房屋排水的管道使用。
2025年8月29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2025年3月28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110×6(mm)的MPP電纜導管(聚丙烯)進行抽樣檢驗。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25年9月25日出具了編號為№:G2025-02-J480382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檢驗,尺寸(平均內徑)檢驗結果96.5mm,其他檢驗項目中尺寸(壁厚)、拉伸強度和維卡軟化溫度不符合DL/T802.7-2023標準要求,依據2025年湖南省聚丙烯管材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實施細則(HNCCZXXZ041-2025),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據當事人陳述2025年11月1日收到上述《檢驗報告》后,當事人因《檢驗報告》中所列基數1200米不符合實際情況向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了異議,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異議書》未作答復。就當事人所提出的抽樣基數異議,本局于2025年12月18日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了《關于明確湘潭億通管業有限公司抽樣基數的請示》,2025年12月22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本局出具了《關于湘潭縣局〈關于明確湘潭億通管業有限公司抽樣基數的請示〉的回復》,答復稱“根據實際調查核實的24根作為湘潭億通管業有限公司2025年3月28日生產MPP電纜導管(聚丙烯)不合格的數量。”
現查明:當事人根據市場的采購需求,于2025年3月28日生產了規格型號為110×6(mm),長度為6米/根的MPP電纜導管(聚丙烯)24根,共計144米,欲以9元/米的價格對其銷售。2025年8月29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抽檢時,無償提供樣品1根用于檢驗。至本局檢查時止,當事人仍庫存23根,未對外銷售。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貨值金額合計1296元,無違法所得。
2025年12月20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2025年12月30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整改復查,同時對其整改后生產的產品進行了抽樣、并委托湖南安全生產科學院研究有限公司進行了檢驗。2026年1月9日,湖南安全生產科學院研究有限公司經檢驗出具了《檢驗報告》(編號:S20261001),其檢驗結果為復查所檢項目全部合格。當事人生產不合格規格型號為110×6(mm)的MPP電纜導管(聚丙烯)的整改已經完成。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被授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被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權限以及被委托人的個人情況。
3.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11月3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十一張,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以及本局對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實施強制措施的事實。
4.對當事人授權委托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以及生產、銷售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的價格、數量。
5.潭市產監抽函〔2025〕53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及《送達回證》、№:G2025-02-J480382《檢驗報告》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抽檢的情況以及當事人生產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6.當事人提交的向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的《關于對[MPP電纜導管(聚丙烯)]檢驗報告中抽樣基數的異議書》以及相關附件、異議書郵件軌跡截圖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就抽樣基數向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異議的事實。
7.本局向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關于明確湘潭億通管業有限公司抽樣基數的請示》以及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本局出具的《關于湘潭縣局〈關于明確湘潭億通管業有限公司抽樣基數的請示〉的回復》各一份,證明明確當事人生產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數量的事實。
8.《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25年兒童學生用品、消防產品、燃氣器具等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方案〉的通知》一份、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受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進行抽樣檢驗的事實以及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檢測資質。
9.《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市監強措〔2025〕8-4號及其《財物清單》各一份、《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8-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依法予以查封的事實。
10.《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市監強措〔2025〕8-4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予以解除的事實。
11.《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47號)一份,證明當事人因生產不合格產品2025年被本局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
12.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對生產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的整改情況。
13.本局對當事人進行整改復查時對當事人整改后生產的產品進行抽樣的《產品質量監督復查抽樣單》(編號:000061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委托書》(潭縣市監檢鑒委﹝2025﹞8-13號)、湖南安全生產科學院研究有限公司的檢驗檢測資質文件以及由湖南安全生產科學院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對當事人2025年12月8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110×6(mm)的MPP電纜導管(聚丙烯)檢驗的《檢驗報告》(編號:S20261001)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對生產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的整改完成情況。
14.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復印件、張貼《通知》照片打印件、《購銷合同》及購買人《居民身份證》,購買人出具的《收條》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上述不合格MPP電纜導管(聚丙烯)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后的處理情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6〕31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MPP電纜導管(聚丙烯)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指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在2024年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產品質量監督抽中發現當事人2024年8月3日生產的,規格型號為110×6(mm)的非開挖用改性聚丙烯塑料電纜導管(電力護套管)為不合格產品,本局于2025年4月9日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三)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行政處罰:(三)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因同一性質的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292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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