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09 17:31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鑫旺鋼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4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左**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X
2025年11月5日,本局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測研究院對當事人銷售的鋼筋抽樣檢驗出具的1.《檢驗報告》(No:C2025-02-J110974)產品名稱:熱軋帶肋鋼筋,規格型號:HRB400E,10.0,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肋間距)、重量偏差檢驗結果不符合GB1499.2-2024《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檢產品不合格。2.《檢驗報告》(No:C2025-02-J110975)產品名稱:冷軋帶肋鋼筋,規格型號:CRB550,6.0,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橫肋中點高、橫肋間距)、重量偏差、力學性能(規定塑性延伸強度、抗拉強度)檢驗結果不符合GB13788-2024《冷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檢產品不合格。為進一步查明事實,11月1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26年1月27日調查終結。
2025年10月21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對當事人銷售的鋼筋進行抽樣,并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被抽樣的產品進行檢驗。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25年11月4日出具:1.《檢驗報告》(No:C2025-02-J110974)產品名稱:熱軋帶肋鋼筋,規格型號:HRB400E,10.0,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肋間距)、重量偏差檢驗結果不符合GB1499.2-2024《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檢產品不合格。2.《檢驗報告》(No:C2025-02-J110975)產品名稱:冷軋帶肋鋼筋,規格型號:CRB550,6.0,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尺寸(橫肋中點高、橫肋間距)、重量偏差、力學性能(規定塑性延伸強度、抗拉強度)檢驗結果不符合GB13788-2024《冷軋帶肋鋼筋》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檢產品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也沒要求復檢。執法人員未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現上述抽檢不合格批次的規格型號為“CRB550,6.0”的冷軋帶肋鋼筋和規格型號為“HRB400E,10.0”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
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25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鋼筋的供貨商的證照資質、購進票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供。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規格型號為“CRB550,6.0”的冷軋帶抽檢基數為300公斤,共140根,進貨價7元/根,銷售價9元/根。規格型號為“HRB400E,10.0”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抽檢基數500公斤,共100根,進貨價15元/根,銷售價17元/根。2025年10月21日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對當事人規格型號為“CRB550,6.0”的冷軋帶抽檢數量為1根(切割成1米/根*5根*2組),對規格型號為“HRB400E,10.0”的熱軋帶肋鋼筋(調直)抽檢數量為1根(切割成1米/根*5根*2組),當事人未收取抽樣費用。當事人陳述上述鋼筋按照直徑6mm的銷售價9元/根、直徑10mm的銷售價17元/根銷售給當地一居民打地坪使用完畢。綜上計算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2960元,銷售違法所得476元。
本局于2025年11月5日就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一事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63號),責令其限期進行責令改正,于11月17日開展復查,抽查當事人現場擺放的規格型號為“HRB400E,8.0”和規格型號為“HRB400E,10”鋼筋,當事人提供了供貨商湖南省**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鋼材出庫單》(2025年11月15日)及江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質量證明書》八張。
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1.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2025年11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證明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兩份《檢驗報告》,并現場檢查未發現涉案鋼筋的情況;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3份,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確認銷售流向現場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調查涉案鋼筋的去向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2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測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No:C2025-02-J110974,No:C2025-02-J110975)和《送達回證》、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函》兩份、檢驗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檢驗人員上崗證明、授權書及現場抽檢照片,證明當事人銷售的鋼筋經抽樣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以及檢驗機構的合法性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當事人清楚了解并同意確認書內容及法律意義,確認送達地址及送達方式準確、有效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63號),證明本局依法就當事人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一事責令限期整改;
8.2025年11月17日本局對當事人開展責改復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湖南省**商貿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鋼材出庫單》(2025年11月15日)及江西萍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產品質量證明書》八張,證明當事人按要求進行整改的事實;
9.2026年1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購買者周**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周**《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購買了當事人涉案鋼筋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6年1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2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亦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上述不合格鋼筋已全部銷售完畢。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一、違法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裁量基準】2.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產品已部分或全部銷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6倍以上少于2.4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一般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囊幎,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76元。
2.處罰款592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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