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2-05 11:12
當事人:湘潭縣譚家山鎮分路口嘉嘉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M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唐**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3
2025年12月15日,投訴人通過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體化平臺投訴,稱其于2025年12月13日在當事人處購買了散稱什錦豆果和醬香芒果,發現已超過保質期。2025年12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發現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散稱什錦豆果、醬香芒果和香辣毛毛魚,當日,當事人的經營者主動銷毀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報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于2026年1月12日調查終結。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6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發現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什錦豆果,計量方式:散裝稱重,重量:3.585千克,生產日期:2025年6月11日,保質期:6個月。2、醬香芒果,計量方式:散裝稱重,重量:0.435千克,生產日期:2024年12月2日,保質期:12個月。3、香辣毛毛魚,計量方式:散裝稱重,重量:0.335千克,生產日期:2024年12月12日,保質期:9個月。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
2025年2月26日,當事人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被消費者投訴,系首次違法,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關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等免罰條件,我局決定不予立案調查。此次經營過期食品的行為發生于前次投訴(2025年2月26日)之后,系新的違法行為,且過期食品已售出,本局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2025年12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購進該批次食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以及銷售臺賬(潭縣市監限提〔2025〕13-10號)。2025年12月1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投訴人未提供購買憑證,當事人未建立銷售臺賬,違法所得無法計算。上述過期食品貨值金額167.83元。
2025年12月16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已售出的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了召回,在召回期間未召回上述食品,也未接到其他的投訴和舉報。
2025年12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貨架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的事實;食品包裝照片6張,證明現場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稱重照片3張,證明現場查獲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重量;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以及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名稱、購進價格及銷售價格;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3-10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事實;
6.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召回公告》復印件1份,及本局執法人員對張貼公告的經營場所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
7.當事人首次違法的不予立案審批表及案件來源登記表1份;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其兒子殘疾證,證明當事人兒子殘疾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22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本次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發生于前次投訴(2025年2月26日)之后,系新的違法行為,且過期食品已售出,不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關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免罰條件。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小,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進行整改,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努力減輕社會危害后果,家庭存在特殊困難(其子肢體殘疾四級且無收入),且經濟收入低。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中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