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1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9 10:57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好運來自選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B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區**大道
經營者: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2419*********8
2025年6月12日,本局通過信函接到投訴舉報,稱其于2025年6月1日在湘潭縣石潭鎮好運來自選商店購買的“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未標注生產月份和日期及“平康鴨蹼”未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2025年7月2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將核查時間延長至2025年7月23日。2025年7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核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投訴舉報人所訴的“平康鴨蹼”,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所訴的“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2025年7月21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對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予以扣押,并于2025年7月23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立案調查,于2026年1月9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21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2袋投訴舉報人所述的“平康鴨蹼”,其標簽標注內容為“平康鴨蹼;生產日期2025年1月18日;凈重500±5g;配料:鴨掌;執行標準:Q/AATB001-2004;標準認可編號:長市食簽(98)0361;貯藏方法:-18℃以下;產地:湖南·長沙;制造商:長沙市**區****食品加工廠;廠址:長沙市**區**鎮;電話:0731-8******4139*******8;生產日期:見封口;保質期:12個月”,并且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購物小票及商品實物照片3張,當事人承認于2025年6月1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1袋上述的“平康鴨蹼”。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2號),依法對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予以扣押。
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購物小票,當事人承認于2025年6月1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1包“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因投訴舉報人未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涉案的“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的實物照片,且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所訴的未標注生產月份和日期的“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2025年12月3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投訴舉報人郵寄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27號),要求投訴舉報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買涉案“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的實物或者實物照片及購買上述食品的視頻,在規定期限內投訴舉報人未提供相關材料。綜上,無法核實當事人是否銷售了投訴舉報人所稱的生產日期異常標注的“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從寧鄉***食品經營部購進了1件(9袋)上述“平康鴨蹼”,購進價格是170元/件(規格1*9斤),也就是18.89元/斤,當事人以22.8元/斤的價格銷售,計貨值金額205.2元。2025年7月2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還剩2袋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銷售出去。2025年8月19日,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上述“平康鴨蹼”的銷售記錄,截至2025年7月2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上述“平康鴨蹼”已銷售了5.2斤(5袋),共計銷售金額118.7元,還有2袋損耗了,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118.7元。
2025年7月21日,當事人對其銷售的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調查終結無實際召回。
2025年8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6-12號)對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進行解除扣押。當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銷毀申請書》,申請對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進行銷毀。2025年8月19日,在本局執法人員以及見證人的見證下,當事人已經銷毀了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
因當事人購進上述“平康鴨蹼”的供貨商登記地址為湖南省寧鄉市***街道**社區***園**號,本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寧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6〕16-1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3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并且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有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品的事實以及上述食品的來源、名稱、購進價格、購進數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數量。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第二次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本局向投訴舉報人郵寄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27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投訴舉報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買涉案“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的實物或者實物照片及購買上述食品的視頻,因投訴舉報人未提供相關材料,故無法核實當事人是否銷售了投訴舉報人所稱的生產日期異常標注的“黃浦和記奇亞籽杏仁脆”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購進上述“平康鴨蹼”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貨票據及銷售記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來源、供貨商的資質及銷售數量。
6.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7.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對于其購買的涉案“平康鴨蹼”的《投訴舉報信》1份、購物小票1份、商品實物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2號)、《財務清單》(〔2025〕16-12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的數量以及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予以扣押的事實。
9.《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6-12號)及其《財務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10.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
11.《銷毀申請書》《涉案物品處理記錄》、見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及銷毀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監督下主動銷毀上述標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平康鴨蹼”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11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的預包裝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且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本局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綜上,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6.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規定的預包裝食品“1.初次違法;2.屬于食品經營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5.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實行首違不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沒收違法所得118.7元,不予其他行政處罰,并給予教育如下: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在采購食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采購和銷售;3.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知識,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提前下柜臨期食品。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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