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1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9 10:57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衛生院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3217********7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中路**號
法人:韓**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4
2025年9月1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易俗河鎮衛生院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下頜運動檢查、測色儀檢查、窩溝封閉和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這四個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高于政府定價。對當事人涉嫌未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9月16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6日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通過查詢“一體化基層醫療衛生云系統”發現當事人在下頜運動檢查、測色儀檢查、窩溝封閉和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這四個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高于政府定價。
根據《湘潭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4年版)》和湘潭縣衛生健康局發布的《湘潭縣衛生健康局關于確認鄉鎮衛生院等級的通知》(潭縣衛健函﹝2024﹞22號),當事人作為一級基層衛生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應當按《目錄》規定的三類價格標準執行。《目錄》中“下頜運動檢查”的三類價格收費標準為8元/次;“測色儀檢查”的三類價格收費標準為8元/次;“窩溝封閉”的三類價格收費標準為18元/牙;“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的三類價格收費標準為9元/項。當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至10月16日期間以10元/次的價格收取“下頜運動檢查”費用37次,收費價款370元,多收價款74元;于2024年9月12日至9月14日期間以10元/次的價格收取“測色儀檢查”費用3次,收費價款30元,多收價款6元;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6日期間以23元/牙的價格收取42顆牙“窩溝封閉”費用,收費價款966元,多收價款210元;于2024年8月5日以單價12元/項收取“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費用2項,收費價款24元,多收價款6元。上述四個項目共計多收296元。當事人收取上述未按政府定價的醫療服務項目費用共計金額1390元,獲違法所得296元。
據當事人稱,2024年7月當事人在遷址升級過程中,新使用的“一體化基層醫療衛生云系統”由長沙技術單位安裝,因工程師操作疏失,導致系統中部分項目誤設為二類價格標準。2024年10月,當事人對收費項目進行清理整改,將不符合三類價格標準的項目按政府定價予以糾正,導致“下頜運動檢查”“測色儀檢查”“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存在兩種收費標準。但因收費項目數量較多,在調整過程中遺漏“窩溝封閉”項目,致使其仍沿用二類價格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在其收費室窗口張貼了《退費公告》,由開方醫生與病人逐個聯系,對其多收價款采取退款措施,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當事人已退費276元,還剩20元未退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韓**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譚**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譚**受當事人委托的身份和權限及其個人基本情況。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3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以及當事人存在未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1月20日對委托代理人譚**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未執行政府定價的行為的事實及當事人未執行政府定價的項目名稱、收費價格及數量。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自開展下頜運動檢查、測色儀檢查、窩溝封閉和尿素測定-酶促動力學法以來所有的收費記錄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一體化基層醫療衛生云系統”及“湖南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管理信息系統”的首頁截圖及通過上述系統查詢到的其收取下頜運動檢查、測色儀檢查、窩溝封閉和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四個項目的收費項目統計及明細各1份,證明當事人未按照三類價格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事實以及多收取上述醫療項目費用共計296元的事實。
7.當事人提交的《相關費用退費截圖》及《退費記錄》《退款匯總表》各1份,證明當事人對多收價款采取了退款措施以及已退費276元,未退費20元的事實。
8.《湘潭縣衛生健康局關于確認鄉鎮衛生院等級的通知》(潭縣衛健函﹝2024﹞22號)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屬于一級基層衛生醫療機構的事實。
9.《湘潭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目錄(2024年版)》1份,證明當事人應當按《目錄》規定的三類價格標準執行的事實以及下頜運動檢查、測色儀檢查、窩溝封閉、尿素測定費-酶促動力學法的收費標準。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6年1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6﹞1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所指的“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提供證據,且已主動進行費用清退,社會影響較小,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一節“一、違法行為: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0元;
2.處罰款296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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