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9 10:55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熠宸便利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D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伍*;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1
2025年12月29日,本局會同湘潭縣煙草專賣局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同日,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于2026年1月6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12月27日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2025年12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的煙草制品數量及價格如下:白沙(硬和天下雙中支)4包、售價100元;芙蓉王(加特林綻放)1包、售價50元;白沙(軟)9包、售價10元;芙蓉王(硬藍新版)7包、售價35元;白沙(精品)12元5包、售價12元;白沙(硬新版氣生財細支)1包、售價50元;芙蓉王(藍)3包、售價35元;芙蓉王(榮耀中支)1包、售價40元;芙蓉王(硬中支)3包、售價30元;黃鶴樓(1916)1包、售價100元;中華(軟)1包、售價70元;中華(硬)8包、售價45元;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包、售價13元;黃鶴樓(峽谷柔情)9包、售價40元;白沙(硬和天下至尊)3包、售價100元;白沙(硬精品三代)5包、售價15元;白沙(硬和氣生財)1包、售價55元;白沙(和天下)9包、售價100元;芙蓉王(冰爽細支)10包、售價35元;芙蓉王(硬細支)2包、售價26元;白沙(硬)6包、售價9元;芙蓉王(硬)4包、售價25元,貨值金額為3945元。
另查明,當事人在2025年12月27日-29日共銷售芙蓉王(黃)21包,進價22元/包,售價25元/包;白沙(精品)14包,進價8元/包,售價12元/包;白沙(軟)5包,進價7元/包,售價10元/包;該期間銷售額共計768元,進貨成本共計609元。
2025年12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10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相關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向本局提供銷售記錄一份。因此煙草制品違法經營總額為4713元,違法所得為15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拍攝的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在經營現場從事煙草制品銷售以及煙草制品數量、價格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銷售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10號)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岳塘區《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煙草制品的合法來源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2025年12月25日現場監控截圖一份,證明開始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起始時間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銷售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數量、時間、價格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6年1月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6年1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6﹞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所指的“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銷售的煙草制品數量不大、時間短,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影響較小。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第三章第一節第二條“【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零售經營總額不足1000元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少于29%的罰款”,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95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59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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