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29 10:55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明祥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6
住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0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青山橋鎮明祥商店開展日常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經營失效、變質的產品,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24-36號),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失效、變質的產品扣押,同日,報請局領導批準立案,于2025年10月28日調查終結。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易*、肖**對湘潭縣青山橋鎮明祥商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經營場所內有如下日用產品:1、“雕牌透明肥皂”陽光清檸;執行標準:QB/T1913-2004合格限用日期及批號見包裝側面標識(年月日);包裝時凈含量:202克;電話:0578-2179966;傳真:0578-2179965;側面限用日期及批號:20140523C14;數量為4包。2.“超能內衣專用皂”舒適安全祛異味;包裝時凈含量:202克×2塊;執行標準:Q/Nice1106IⅡ型合格;限用日期及批號見包裝側面標識(保質期以三年計);電話:0578-2179966;傳真:0578-2179965;側面限用日期及批號:20160707A023;數量為4包。以上商品均已超過限用日期。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36號),要求當事人提供超過限用日期的日用產品供貨商許可證、全部銷售、盈利、納稅憑證,當事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供。2025年10月23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6號)要求當事人對未保留進貨票據及供應商資質的行為進行整改。同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稱已經對未保留進貨票據及供應商資質的行為進行整改。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0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整改情況復查,現場抽查商品現場抽查商品“棉花糖”,當事人當場提供了該產品的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進貨票據,對未保留進貨票據及供應商資質的行為進行了改正。
據調查當事人上述超過失效、變質的產品因為進貨時間長久,當事人也未能提供進貨票據及供貨商資質,導致商品來源無法查實。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限用日期日用產品,貨值金額56元,當事人未納稅,未提供銷售憑證,以致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10月28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銷毀申請書》一份,申請主動銷毀被扣押的失效、變質的產品,因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本局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措〔2025〕24-36號),當事人在執法人員的監督下以及見證人的見證下對上述失效、變質的產品進行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二份,拍攝的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失效、變質的產品的名稱、數量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失效、變質的產品的名稱、地點、數量等的事實。
4.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24-36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失效、變質的產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5.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36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6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本局執法人員復查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銷毀申請書》一份,銷毀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失效產品,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10.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36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失效、變質的產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0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的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較長,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章第三節第四項:“違法行為: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裁量基準】一般情形: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是無毒無害的,但是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產品已部分或全部銷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0.6倍以上少于1.4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與一般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56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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