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15 10:29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川妹名煙名酒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D
住址:湘潭縣***鎮**路*側(***苑*棟)*號門面*樓
經營者:王*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4
2025年10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電話投訴,稱其在當事人的店鋪內購買到了兩瓶侵犯“
”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假酒。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有一箱“
”酒(共四瓶),執法人員經局領導同意向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02號),將上述涉案商品予以扣押。本局委托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集團有限公司對執法人員現場扣押的四瓶和投訴人購買的兩瓶“
”酒進行鑒定。該公司鑒定人員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了《鑒定證明書》,證明上述商品為侵犯“
”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商品。因當事人已對投訴人“退一賠三”處理,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03號),對上述投訴人購買的兩瓶“
”酒依法予以扣押。2025年11月18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1月24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收到電話投訴,稱其在當事人的店鋪內購買到了侵犯“
”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假酒。本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其經營場所內側樓梯口處發現擺放有1箱已開封的“
”酒,紙箱外包裝上標注有如下內容:“生產許可證編號:SC11551150250035;凈含量500mL×6;酒精度:52%Vol;濃香型白酒;正面序列336143;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2024/03/07;合格編碼:8521989。”紙箱內有四瓶未開封的“
”酒,封口處合格證編碼分別為:062781428**************7、062781428**************7、062781428**************7、062781428**************7。投訴人所購買的兩瓶“
”封口處合格證編碼分別為:062781428**************7、062781428**************7。
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六瓶商品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相關資質,當事人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對上述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四瓶“
”酒予以扣押。于2025年10月31日出具了《委托鑒定書》,向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對上述六瓶“
”酒進行鑒定。
2025年11月18日,四川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鑒定人員對上述商品進行鑒定后,出具了兩份《鑒定證明書》(No:5013954;No:5013955),證明上述商品為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通過協商,投訴雙方達成一致,當事人已對投訴人做出“退一賠三”的處理。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對上述未扣押的商品也一并予以依法扣押。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2月14日從湘潭市雨湖區煜杰名煙名酒店購進“
”酒六瓶(其中包括封口處編碼為:062781428**************7、062781428**************7的兩瓶“
”酒),總共花費5400元,購進價格為900元每瓶,其中編碼為“062781428**************7、062781428**************7”兩瓶酒以919元每瓶的價格于2025年10月29日銷售給了投訴人;當事人于2025年7月5日從湘潭市雨湖區煜杰名煙名酒店購進“
”酒六瓶(其中包括封口處編碼為:062781428**************7、062781428**************7、062781428**************7、062781428**************7的四瓶“
”酒),總共花費5100元,購進價格為850元每瓶。
執法人員于2025年10月29日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25號),要求當事人于規定時限內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供了上述六瓶“
”酒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相關資質,未能提供銷售憑證和相關納稅證明。執法人員未能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發現其他同類型的“
”商品,故無法對其余六瓶“
”酒做鑒定和追溯處理。
當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尚未收到任何因食用由當事人銷售出去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執法人員通過查詢,上述“
”商品在淘寶平臺“五糧液官方旗艦店”上銷售價格為919元每瓶,在京東平臺“五糧液旗艦店”上銷售價格為925元每瓶,當事人購進和銷售上述商品并未明顯低于市場價,可以認定當事人不知道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王*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照片九張,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02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并依法對涉案商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3.本局委托鑒定人員鑒定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三張,鑒定人員出具的《鑒定證明書》(NO:5013954;NO5013955)以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將《鑒定證明書》送達給當事人,并告知了其可以依法申請異議的權利的事實。
4.2025年11月18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商品的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相關資質各一份,當事人提供的與供貨商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侵犯“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名稱、來源、地點、數量、價格等的事實。
5.本局向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鑒定書》(潭縣市監檢鑒委〔2025〕12-101號)一份,以及該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以及商標續展注冊證相關資質各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
”系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和其鑒定結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2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02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執法人員對另兩瓶涉案商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8.投訴人提供的收條以及投訴人姚山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當事人提供的退款賠償記錄和整改報告各一份,證明投訴人投訴的基本情況和當事人已積極改正的事實。
9.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10.本局執法人員打印的“
”酒精度:52%Vol;濃香型白酒在京東、淘寶平臺的“五糧液官方旗艦店”上的銷售界面截圖復印件兩份,證明涉案產品的市場價格
11.本局向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送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2-111號)一份,證明本局依法移送案件線索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7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為食品經營戶,能如實提供進貨票據和供貨商的相關資質,能夠證明當事人不知道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且對投訴人進行了“退一賠三”的處理,已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進行了改正,本局亦未收到任何因食用由當事人銷售出去的食品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之規定,可以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上述侵犯“
”商標注冊專用權的商品,沒收本案查獲的“
”酒6瓶,并對其進行教育,內容如下:
1.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驗明供貨商的相關資質,查閱好商品的合格標識,并保存相關憑證;2.加強食品安全管理,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內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嚴格把關銷售的商品,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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