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6〕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6-01-15 10:29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新眾旺水電建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L
住所:湘潭縣***鎮**路與**路東南拐角
經營者:肖**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5
聯系電話:158*******3
2025年10月24日,本局通過信函收到投訴舉報稱:2025年10月21日,在當事人處購買“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發現該產品無任何工業許可,同時該產品包裝也無任何警示標識,違反相關規定。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內容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現場發現1件被投訴舉報產品,未見該產品包裝上有工業許可標識。本局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審批依法對上述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8號)。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11月10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27日調查終結。
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內容進行現場核查時,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發現如下產品:“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生產日期為2023.03,有限使用年限為三年,包裝盒內自帶一張合格證,主要信息有“**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JYT-0.6系列執行標準:GB35844-2018余姚市**閥門廠”。產品外包裝上未見工業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2025年11月18日,當事人委托店內員工何*作為當事人的全權代理人,接受本局調查,委托人向本局提供了“**牌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購進票據,供貨商余姚市**閥門廠的《營業執照》和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3日簽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名稱: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0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9月3日從供貨商處購進“**牌液化石油氣調壓器”10個,購進價格為24元每個,總共花費240元,并于2025年10月21日以35元每個的價格銷售給投訴舉報人1個,計違法所得11元,共貨值金額70元。除被執法人員依法扣押的1個涉案產品外,另8個涉案產品因當事人未提供銷售憑證和相關納稅證明,無法查實具體的銷售情況。
雖然涉案產品生產于2023年3月,此時該產品尚未被列入許可目錄。但根據2024年5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及2024年6月25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三個月過渡期,確保于2024年9月底前開始對上述“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該產品屬于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中序號11“產品品種: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當事人的銷售行為發生在2025年10月21日,此時新規已生效,故其銷售行為違反了現行有效的管理規定。
當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對其銷售的上述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11月18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11月2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申請》,申請將本局扣押的涉案產品進行退回原廠家處理。
另查明: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2025年11月25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并未有因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亦未收到任何因使用上述涉案工業產品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副本,經營者肖**《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何*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當事人委托其店內員工何*作為其全權代理人接受本局調查的事實。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六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委托人何*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涉案工業產品的時間、價格、數量。
4.當事人提供的“**牌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購進票據,供貨商的相關資質,以及收款記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涉案產品的來源、數量以及銷售給投訴人1個的事實。
5.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投訴舉報書》,產品照片和付款截圖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事實。
6.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26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8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并告知了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03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送達回證》,當事人提交的《申請》以及郵寄界面截圖證據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申請將涉案產品解封,并將其退回原廠家處理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上述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采取召回措施以及積極改正的事實。
10.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11.國務院于2024年5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一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24年6月25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的決定》有關事項的告知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涉案產品時,將“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列入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尚未發布事實。
12.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湖南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當事人公示信息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此前并未有因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而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1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6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所指的“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涉案產品為新規生效前(2024年9月底)已合法生產的庫存產品,為新規生效前已流入市場的庫存產品。并非新規生效后生產的無證產品。當事人作為銷售者,并非生產者,對新規認知存在不足,并非明知故犯。當事人銷售的產品涉案金額較小,并未造成公民生命健康受損或者發生負面輿情,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提供進貨票據、供貨方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主動召回相關產品,并將其退回生產廠家處理,積極消除危害后果,又因當事人為初次違法。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產品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元,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內容如下:
1.深刻認識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對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等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經濟秩序;2.市場經營者應當樹立對消費者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意識。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控制度,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在經營活動中所售產品來源合法、資質齊全;3.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將法律法規的要求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一名守法、誠信的市場參與者,做到合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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