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6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9 15:53
當事人:湘潭縣云湖橋鎮樂園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B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田*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0
2025年9月19日,本局接到投訴信,稱2025年7月1日購買一款燃氣軟管,購買后發現該產品存在諸多嚴重問題,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2025年10月13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擺放待售的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產品,規格:(家用)9*15*30m;其軟管外層印有執行標準 GB29993-2013,產品合格證:該產品經檢驗符合GB29993-2013標準準予出廠,該執行標準與現行執行的GB41317-2024《燃氣用具連接不銹鋼波紋軟管》國家標準不符,屬于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涉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案件于2025年12月 10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0月13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1根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產品,具體情況為:產品包裝正上方標有“廣東 富利來 廣東富利來塑膠有限公司”字樣;品名: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規格:(家用)9*15*30m;合格證:該產品經檢驗符合GB29993-2013標準準予出廠 此產品由太平財產承保;生產廠商:廣東富利來塑膠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區上沙工業區黃毛鼠工業路12號;電話:0757-85658196;產品包裝下方用黑色馬克筆標有“4元/米”字樣;軟管外層印有“WELFcom® 廣東富利來 特制煤氣、燃氣、液化氣家用軟管 CS 9*15 WP 6 ksf 執行標準 GB29993-2013 使用年限 3年 21m 20221114 B01”的字樣;長度:10米。上述燃氣管標注的執行標準 GB29993-2013已于2024年8月1日廢止,現行執行的國家標準GB41317-2024《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于2024年8月1日起實施,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該產品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
另查明,2023年上半年當事人于湘潭市雨湖區砂子嶺的一家店鋪以42元價格購進1捆上述燃氣管,而后置于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以4元/米的價格進行銷售。2025年7月1日,當事人銷售2米該產品給投訴人,收取了8元。
2025年10月13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10 號,要求當事人在收到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被扣押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產品的供貨商資質、購進臺賬、銷售臺賬及納稅憑證,因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的提供證據義務,導致其購進成本無法核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故將已售出的2米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產品的銷售所得8元認定為違法所得。當事人經營上述產品貨值120元,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8元。
2025年10月14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名稱、具體數量、銷售價格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購進來源、名稱、具體數量、銷售價格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0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對上述產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6-10號)、送達回證,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整改及當事人收到該通知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10號)、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供貨商資質、購進臺賬、銷售臺賬、納稅憑證及當事人收到該通知的事實。
7.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信息查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24年第7號)關于批準發布《醫用玻璃體溫計》等34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和1項強制性國家標準修改單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41317-2024《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各1份,證明現行執行的強制性國家標準GB41317-2024《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于2024年8月1日起實施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標準信息查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公告(2024年第13號)關于廢止《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合件技術條件和評價方法》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公告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及銷售的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強制性國家標準 GB29993-2013已于2024年8月1日廢止的事實。
9.本局執法人員通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查詢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及銷售的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強制性國家標準 GB29993-2013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交的《整改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0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8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所指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的行為持續時間較長,且產品已部分銷售,鑒于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較小(120元),違法所得少(8元),在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并提交整改報告,具有改正錯誤的積極表現,未發現其行為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第五章第(三)節第(三)項“違法行為: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裁量基準]2.一般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2年的;或者產品已部分或全部銷售的;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之規定,本案符合一般情形,可以給予當事人一般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一條:“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廣東富利來“防爆型煤氣、天然氣軟管”10米;
2.沒收違法所得8元;
3.對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行為處罰款36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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