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6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9 15:52
當事人:湘潭縣青山橋鎮文志蔬菜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X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市場
投資人:肖*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0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中,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至湘潭縣青山橋鎮時代陽光中學的辣椒進行了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該批次辣椒不合格。當事人涉嫌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3月4日報經批準立案,并于2025年3月10日調查終結。
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于2024年11月4日對當事人購進的日期為2024年11月3日的辣椒進行了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該批次辣椒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出具了編號為No:FJ2419457的《檢驗報告》。
2025年3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上述《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并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當事人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亦未申請復檢。
執法人員現場未發現涉案批次不合格辣椒。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涉案辣椒的供貨商資質、檢驗報告、進貨憑證。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1月3日從湘潭市雨湖區**蔬菜批發部購進涉案辣椒2箱,每箱15斤,進貨價每箱55元。當事人以每斤5元的價格向湘潭縣青山橋鎮時代陽光中學銷售4斤,其余部分以相同價格在店內全部售出。該批次辣椒貨值金額共計150元。
2025年3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4號),要求其在收到通知書后三日內提供涉案辣椒的供貨商資質、檢驗報告、進貨憑證、銷售記錄等相關材料。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進貨票據、供貨商營業執照及經銷商提供的檢測報告等材料。進貨票據顯示,當事人以110元購進該批次辣椒共計30斤,已全部銷售完畢,違法所得為40元。
當事人于2025年3月6日對其銷售的鎘含量超標的辣椒實施了召回措施,但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任何消費者投訴或召回反饋。
2025年3月10日,本局依法將案件線索移送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4號)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上述辣椒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檢驗報告》及進貨票據等憑證、其銷售該批次辣椒的銷售記錄等憑證、其認為需要向本局提供的其他材料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辣椒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事實以及其購進上述食品的來源、價格、數量。
4.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No:FJ2419457的《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辣椒鎘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事實。
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小米辣、長豆角進行抽樣檢驗的事實以及該檢驗認證公司的檢驗資質。
6.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營業執照》以及供貨商提供的檢測報告單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食品的來源以及進貨價格和數量的事實。
7.《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編號為No:FJ2419457的《檢驗報告》1份及其《送達回證》,證明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有提出復檢和異議的權利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4日對其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的辣椒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3月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9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譚縣市監罰告〔2025〕18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對已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主動采取召回措施,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十項:“【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钡囊幎,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0元;
2.處以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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