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6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9 15:52
當事人:湘潭祥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湘潭縣鳳凰城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G
住所:湘潭縣***鎮***城*期**棟
法定代表人:李*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419*********6
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14日對湘潭縣易俗河鎮鍇鑫鳳凰城小區電梯進行現場核查,發現湘潭祥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湘潭縣鳳凰城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在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情況下,未予消除并繼續使用。針對該涉嫌違法的行為,本局于同日履行立案審批程序,并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該案已于2025年8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明,2025年2月14日,執法人員在上述小區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調閱電梯相關資料時發現:該小區1棟1單元右臺、1棟2單元右臺、4棟1單元左臺、5棟2單元左臺、5棟2單元右臺共5臺電梯,曾于2025年1月14日由湖南九宮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實施年度自行檢測。檢測單位向當事人出具了《電梯自行檢測備忘錄》,其結論明確載明:“該電梯存在較嚴重的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然而,當事人在收到上述結論后,并未對相關電梯采取停用措施,也未在后續取得檢驗合格的報告前停止使用。
另查明,當事人自2025年1月14日收到《電梯自行檢測備忘錄》后,隨即啟動了整改工作,對5臺電梯的問題分批逐項進行修復,最終于2025年2月27日完成全部整改,并取得檢測合格的報告。
上述5臺電梯在《電梯自行檢測備忘錄》中記載的具體不符合項目及建議如下:
5棟2單元左臺(產品編號:XODTA97057):機房門側無危險警示標識(A1.2.1.2);上極限位置限制裝置未在對重接觸緩沖器前起作用(A1.2.2.5);維保單位未提供限速器校驗報告(A1.3.4.1*)。結論為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5棟2單元右臺(產品編號:XODTA97056):不符合項目同左臺電梯。結論為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4棟1單元左臺(產品編號:XODTA97053):緊急報警裝置功能失效(A1.2.3.9);維保單位未提供限速器校驗報告(A1.3.4.1)。結論為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1棟2單元右臺(產品編號:XODTA95363):關鍵項—維保單位未提供限速器校驗報告(A1.3.4.1*)。結論為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1棟1單元右臺(產品編號:XODTA95365):關鍵項—維保單位未提供限速器校驗報告(A1.3.4.1*)。結論為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
2025年2月14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0-5號),責令其改正涉嫌違法行為;同時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潭)湘潭縣市監特令〔2025〕第10-5號),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存在隱患的電梯并消除事故隱患。
同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不予查封申請》,陳述理由包括:涉及約兩百戶居民出行,特別是老年人和兒童;已立即組織整改并提交材料;已與檢測單位約定于2025年2月27日復檢;愿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其后,當事人對隱患進行了全面整改,檢測單位于2025年2月27日對整改情況進行了現場驗收。
2025年4月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由湖南九宮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5臺電梯的《電梯自行檢測報告》,報告結論均為“所檢測項目均符合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T70008-2023》的相應要求”,備注中注明檢測單位已于2025年2月27日對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予以確認。據此,當事人于2025年2月27日完成了全部隱患的整改工作。
當事人在2025年1月14日收到檢測單位出具的載明“存在較嚴重的不符合,建議立即停用整改”結論的備忘錄后,未按要求停用電梯,而是繼續使用,直至2025年2月27日完成整改并取得合格的檢測報告。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14日下達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2月14日檢查當日,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
3.現場筆錄1份,執法人員對電梯進行現場檢查的照片4張,證明現場檢查時,上述5臺電梯正在使用的情況。
4.當事人與湖南華朗電梯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會簽審批表》《電梯維護保養合同》的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與湖南華朗電梯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5.當事人提供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5份,證明上述5臺電梯已辦理使用登記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電梯自行檢測備忘錄》復印件5份,證明電梯存在較嚴重的不符合,需要立即停用整改的事實。
7.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未停梯未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電梯的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小區1棟1單元右臺、1棟2單元右臺、4棟1單元左臺、5棟2單元左臺、5棟2單元右臺,5臺電梯的《電梯自行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完成整改,消除隱患的情況
9.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交《不予查封申請》1份,證明當事人申請電梯不予查封的事實。
10.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確認受送達人地址的事實。
11.《證據發表意見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對證據無意見無異議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4﹞22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特種設備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準則》(GB45067-2024),“4.6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繼續使用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A定期檢驗結論為不合格,B乘客與載貨電梯門鎖安全回路被短接。C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失效。D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開關缺失或失效等。E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扶手帶外緣與任何障礙物之間距離小于400mm時,未按要求裝設護擋板”之規定,上述5臺電梯被建議停用整改的《電梯自行檢測備忘錄》中的檢測不符合情況,均無上述判定準則中可以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屬于《特種設備安全法釋義》中提到的一般事故隱患。
當事人上述5臺電梯經2025年1月14日檢測后,檢測公司出具《電梯自行檢測備忘錄》,當事人在電梯出現異常情況后,未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電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指“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上述行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積極向本局遞交整改報告,在檢測不符合后立即進行整改,分批次取得5臺電梯合格的《電梯自行檢測報告》,未造成危害后果,違法時間持續不足3個月,且未出現困人投訴等社會影響。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可以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第十三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未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未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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