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6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5 09:09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家嘉樂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C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街
經營者:彭**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62319*********6
2025年8月18日,我局收到投訴舉報函,稱當事人涉嫌銷售未取得3C認證的假冒偽劣兒童塑膠玩具。2025年9月5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對核查時間延長至2025年9月26日。通過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發現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不到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廠“汕頭市啟拼樂積木”,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也無法查詢到涉案產品的生產廠的認證認可相關信息。2025年9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核查,未見投訴舉報人所稱的同類產品。執法人員將投訴舉報材料交由當事人確認,當事人無異議。2025年9月15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涉嫌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1月5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5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所稱的產品(6979835100756哪吒積木;品名:積木玩具;材質:塑膠;年齡:6歲以上;型號:10075;執行標準: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生產廠:汕頭市啟拼樂積木;地址:汕頭市澄海區萊美工業區。),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商品實物照片2張及付款記錄1份,當事人對其于2025年7月22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事實予以確認。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第十四大類“兒童用品”中的玩具,代碼為“2202”,是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后方可進行銷售的產品。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22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購進票據、銷售憑證、相關納稅證明、供貨商相關資質材料及上述產品的3C認證證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進貨單據、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銷售記錄及上述產品的3C認證證書。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7月22日以5元/盒的價格銷售給投訴舉報人1盒“6979835100756哪吒積木”。截止至2025年9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時,上述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完。因當事人未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進貨票據,無法證明上述涉案產品的成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故將已售出的1盒的“6979835100756哪吒積木”的銷售所得5元認定為違法所得。當事人經營上述涉案產品計貨值金額5元,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5元。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6979835100756哪吒積木”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汕頭市啟拼樂積木”所在的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請該局協助調查上述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是否真實存在,2025年10月3日,本局收到了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該局表示當事人所銷售的“6979835100756哪吒積木”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未在該局的轄區辦理登記注冊,因此上述兒童玩具上標注的生產廠家信息及“3C”認證信息均為虛假的。
當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截至調查終結未收到任何因購買或使用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彭**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及委托代理人莫**《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事項、權限及時限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涉案產品的銷售數量、價格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和《召回公告》各1份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采取召回措施并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6.投訴人提供的對于其購買的“6979835100756哪吒積木”兒童玩具的《履職申請書》1份、付款記錄1份、商品實物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查〔2025〕16-1號)及其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向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了協助調查函請其協助上述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是否存在,是否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兒童玩具外包裝標注的生產地址是否有玩具生產廠家;上述兒童玩具是否經過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是否有產品認證證書的事實。
8.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澄市監函〔2025〕302號)及工商登記資料查詢情況各1份,證明“哪吒積木”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汕頭市啟拼樂積木”在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無登記注冊記錄的事實。
9.《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22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10.《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1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屬于需要經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76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3C”認證標志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偽造廠名、廠址的,偽造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的行為。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上述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小,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提交整改報告,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另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3C”認證標志的產品及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及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在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但當事人采購上述產品時未保留供貨商的相關資質,未能驗明產品合格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未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調查,綜合考量上述正反兩方面情節,其違法行為不屬于“輕微”情形,亦不宜給予“從輕”處罰,決定給予一般程度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元;
2.處罰款6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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