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jiān)處罰〔2025〕26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fā)布時間:2025-12-25 09:08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zhèn)錦輝鮮果零食倉儲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M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zhèn)**村**組
經營者:馬**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6
2025年8月18日,我局收到投訴舉報函,稱當事人涉嫌銷售未取得3C認證的假冒偽劣兒童塑膠玩具。2025年9月5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對核查時間延長至2025年9月26日。通過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發(fā)現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查詢不到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企業(yè)“浙江動漫玩具廠”,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也無法查詢到涉案產品的生產企業(yè)的認證認可相關信息。2025年9月15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核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發(fā)現投訴舉報人舉報的生產企業(yè)為“浙江動漫玩具廠”,地址為“浙江省金華市義烏市上潮甬路”,條形碼為“6922229115898”的“庫洛米泡泡槍”。執(zhí)法人員將投訴舉報材料交由當事人確認,當事人無異議。2025年9月15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對上述涉嫌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于2025年11月24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5年9月15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貨架上發(fā)現投訴舉報人所稱的產品(6922229115898庫洛米泡泡槍;產品名稱:樂趣玩具;產品型號:見包裝;材質組成:塑膠及電子元件;適用年齡:3歲及以上;執(zhí)行標準:GB6675.1-2014 GB6675.2-2014 GB6675.3-2014 GB6675.4-2014;生產企業(yè):浙江動漫玩具廠;地址:浙江省金華市義烏市上潮甬路;型號:XB-019。),數量:4把。執(zhí)法人員現場通過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官網查詢上述兒童玩具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認證結果綜合查詢顯示:未查到符合條件的獲證組織信息,執(zhí)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jiān)強制〔2025〕16-16號),依法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予以扣押。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商品實物照片2張及購物小票1份,當事人對其于2025年7月22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事實予以確認。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屬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第十四大類“兒童用品”中的玩具,代碼為“2202”,是必須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后方可進行銷售的產品。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jiān)限提〔2025〕16-24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購進票據、銷售憑證、相關納稅證明、供貨商相關資質材料及上述產品的3C認證證書。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局提供了上述涉案產品的進貨單據,未按本局要求提供該產品的供貨商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銷售記錄及3C認證證書。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6月13日從長沙葉秀玩具店以11.5元/盒的價格購進了5把型號為XB-019的“6922229115898庫洛米泡泡槍”,共計花費57.5元,后將“庫洛米泡泡槍”以30元/把的價格置于其經營場所進行銷售,貨值金額共計150元。截至2025年9月15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現場核查時,上述涉案產品已還剩4把在貨架上未銷售出去,當事人未納稅,獲違法所得18.5元。
2025年9月19日,本局向“庫洛米泡泡槍”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浙江動漫玩具廠”所在的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出協助調查函,請該局協助調查該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是否真實存在。2025年10月27日,本局收到了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復函,該局表示當事人所銷售的“庫洛米泡泡槍”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未在該局的轄區(qū)辦理登記注冊,因此上述兒童玩具上標注的生產廠家信息及“3C”認證信息均為虛假的。
2025年10月13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銷毀申請書》,申請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進行銷毀。2025年10月14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jiān)解強〔2025〕16-16號),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進行解除扣押。2025年10月14日,在本局執(zhí)法人員以及見證人的見證下,當事人已經銷毀了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
當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并于2025年9月15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截至調查終結未收到任何因購買或使用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經營者馬**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及委托代理人易**《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事項、權限及時限的事實。
3.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6張,證明執(zhí)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及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發(fā)現涉案產品的事實。
4.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涉案產品的來源、購進數量、價格及銷售數量、價格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購進型號XB-019的“6922229115898庫洛米泡泡槍”兒童玩具的進貨票據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購進價格及購進數量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和《召回公告》各1份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采取召回措施并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jiān)協查〔2025〕16-2號)及其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向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送了協助調查函請其協助上述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是否存在,是否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兒童玩具外包裝標注的生產地址是否有玩具生產廠家;上述兒童玩具是否經過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是否有產品認證證書的事實。
8.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回復函1份,證明上述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浙江動漫玩具廠”在義烏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無登記注冊記錄的事實。
9.投訴人提供的對其購買型號為XB-019的“6922229115898庫洛米泡泡槍”兒童玩具的《履職申請書》1份、購物小票1份及商品實物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事實。
10.《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jiān)限提〔2025〕16-24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11.《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jiān)強制〔2025〕16-16號)、《財務清單》(〔2025〕16-16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擺放的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數量以及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予以扣押的事實。
12.《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jiān)解強〔2025〕16-16號)及其《財務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13.《銷毀申請書》《涉案物品處理記錄》、見證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及銷毀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在執(zhí)法人員監(jiān)督下主動銷毀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事實。
14.《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15.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發(fā)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屬于需要經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zhí)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fā)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fā)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zhí)法決定的依據”的規(guī)定,2025年11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fā)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jiān)罰告〔2025〕275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3C”認證標志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之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偽造廠名、廠址的,偽造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的行為。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huán)境,國家規(guī)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之規(guī)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且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上述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小,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提交整改報告,主動申請銷毀涉案產品,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另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3C”認證標志的產品及銷售未經認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產品,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額度高的規(guī)定處罰;”及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guī)定,可以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在罰款額度高的規(guī)定處罰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但當事人采購上述產品時未保留供貨商的相關資質,未能驗明產品合格證明,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未按要求提供材料配合調查,綜合考量上述正反兩方面情節(jié),其違法行為不屬于“輕微”情形,亦不宜給予“從輕”處罰,決定給予一般程度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guī)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guī)定處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8.5元;
2.處罰款18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yè)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湘潭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