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5
當事人: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4
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鄉***村**組
經營者:朱**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1
2025年5月19日,本局收到舉報人關于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1.生產經營質量等級有問題的大米;2.生產外包裝袋上生產廠家已注銷和無廠址、聯系方式的大米的舉報,5月21日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外包裝袋上標注的生產廠商已注銷的大米。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外包裝袋信息標注有誤的大米予以扣押,并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7號)。
2025年5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收到的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未在當事人生產區域、倉庫中發現被舉報的“五顆穗大米”產品。執法人員將舉報內容向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確認內容中所稱的“五顆穗大米”為其生產,并現場向本局提供了該批次大米的出廠檢驗報告單,檢驗日期2025/05/02,檢驗結論: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備注:企業自檢。執法人員在其生產車間內發現有:“品名:長香軟米;配料:大米;執行標準:GB/T1354;質量等級:一級;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湘小作坊0321000058;產地:湖南湘潭;保質期:六個月;生產日期:2025/05/18;生產商:湘潭縣分水鄉五棵穗大米加工廠;生產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分水鄉虎形山村,凈含量:10kg”,數量為6包,且在包裝袋正面印有:“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地址:湘潭縣分水鄉,電話:4001367007,13707325237”。當事人現場向本局提供了該批次大米的出廠檢驗報告單,檢驗日期:2025-05-18,檢驗結論:該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備注:企業自檢。同時執法人員在其倉庫內發現與上述產品外包裝袋信息一致的包裝袋6大件,每大件中有500個包裝袋,共計3000個包裝袋。
經查,湘潭縣分水鄉五棵穗大米加工廠已于2024年4月1日登記注銷,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7號),依法將上述6包“長香軟米”進行扣押。因倉庫內的6大件外包裝袋未進行產品包裝,無法確定是否使用,本局執法人員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當事人主動對倉庫內的6大件外包裝進行封存。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4號),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供涉案產品的生產、銷售記錄。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進行了提供。經查,上述“長香軟米”共生產了6包,6包全在其生產車間中,未銷售出去。
經查,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湘潭縣分水鄉五棵穗大米加工廠于2019年10月30日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并于2019年12月6日依法取得《食品生產小作坊證》(許可證編號:湘小作坊0321000058),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日)。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后委托湘潭縣分水鄉五棵穗大米加工廠生產大米,印制產品包裝袋生產廠家信息為湘潭縣分水鄉五棵穗大米加工廠。2022年12月23日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許可證編號:SC10143032110493,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2日)。2024年4月1日,湘潭縣分水鄉五棵穗大米加工廠通過登記注冊注銷了《營業執照》。
另查明,舉報人所稱的“生產廠家注銷”的大米是由當事人生產,總共生產了50袋,1袋的重量為2.5kg,銷售價格為11.5元/袋,全部銷售給了湘鄉市泉塘鎮**家庭農場(個體工商戶),共計貨值金額575元。當事人生產的“長香軟米”共生產6袋,10kg/袋,預銷售價60元/袋,但并未進行銷售。當事人銷售上述商品的違法所得共575元。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湘鄉市泉塘鎮**家庭農場進行立案查處。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6月16日購進了47296個塑料編織袋用于產品包裝,該批塑料編織袋上生產廠家信息為“湖南瓦葉生態農業有限公司”,該批塑料編織袋至今仍在使用,此次事件的包裝袋使用錯誤是因為工作人員錯拿導致。
2025年5月29日,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對所售的“五顆穗大米”進行召回。
2025年6月5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整改報告》,通過在其生產的6袋“長香軟米”及倉庫內自行封存的外包裝上原生產企業信息處覆蓋印有正確生產企業信息的標簽進行整改,并向執法人員展示了印刷的印有正確生產企業信息的標簽共30000張。
因案件已經調查清楚,2025年6月5日,經報局領導批準,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7號),將5月21日依法扣押的6袋“長香軟米”解除扣押,并將貼有正確生產企業信息的上述大米退還給當事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2025年4月1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并責令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限期2025年5月16日前辦理的事實;
3.執法人員2025年6月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事實;
4.本局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安裝和使用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涉案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壓力容器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安全閥校驗報告、購進方湖南永馳氣動貿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的壓力容器(儲氣罐)產品情況的事實;
6.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解封申請書》1份,購進的新簡單壓力容器的產品合格證1份、安全閥檢驗報告1份,本局執法人員監督當事人拆除涉案壓力容器(儲氣罐)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其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7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8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的壓力容器(儲氣罐)進行查封的事實。
9.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8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查封的涉案壓力容器(儲氣罐)進行解除查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6月2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1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186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銷售將已注銷的市場主體作為其生產廠家信息并印刷到產品包裝袋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發布召回公告,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第二十二條“【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時改正;或者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或者能說明食品、食品添加劑合法來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000元罰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575元。
2.處罰款1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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