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4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5
當事人:湘潭縣分水鄉誠信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1
住所:湘潭縣**鄉**村**組
經營者:周**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8
本局于2025年8月25日收到投訴人投訴稱:在湘潭縣分水鄉誠信商店購買了湘妹子豆腐乳,查看到生產日期為2024年8月2日,保質期12個月,已經過期。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7日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經局領導批準,于同日立案調查。于2025年10月11日調查終結。
2025年8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2瓶超過保質期的湘妹子®特辣霉豆腐。執法人員將投訴內容向當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確認內容中所稱的湘妹子®特辣霉豆腐為其所銷售。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6號),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
經查,當事人從湖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6瓶湘妹子®特辣霉豆腐,購進價8元/瓶,銷售價9元/瓶,執法人員現場發現2瓶,當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銷售記錄,根據其自述及本局截至目前未收到該批次其他產品過期銷售的投訴或舉報,本局暫予采信其關于僅售出1瓶過期產品的陳述。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6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憑證、供貨商資質、銷售臺賬、納稅情況。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購進票據,未提供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本局據此認定貨值金額為27元,違法所得為9元。
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3號),責令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2025年9月10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情況進行復查,現場抽查了產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產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
當事人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局遞交了一份《整改報告》及《銷毀申請書》,因案件已調查清楚且扣押期限已屆滿,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同意,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16號),對上述被扣押的產品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下、見證人的見證下,自行對解除扣押的2瓶湘妹子®特辣霉豆腐進行銷毀。
另查明: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2025年8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未有因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4.投訴單1份,證明本局接收線索來源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報告》《銷毀申請書》各一份,證明其積極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6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6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的產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3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行為進行責令改正的事實;
9.本局于2025年9月10日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行為進行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2張,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事實;
10.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16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扣押產品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11.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監督、見證人見證下,自行對被解除扣押的食品進行銷毀的照片一份,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超過保質期的產品的事實;
12.行政處罰信息查詢單一份,證明當事人初次違法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10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48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的“湘妹子®特辣霉豆腐”超過保質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經查詢當事人為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小且當事人主動銷毀產品,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的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序號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之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元的行政處罰,并教育如下:(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在采購食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采購和銷售;(3)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每日檢查、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提前下柜臨期食品。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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