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5
當事人:湘潭縣石鼓中心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3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趙*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8月27日,本局接投訴稱:在湘潭縣石鼓中心超市購買巧克力花費3元,食用時發現食物已發霉變質。當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現場核查,未發現被投訴的產品,但在經營場所內發現銷售的心相印牌紙面巾跟趣味玩具(跳跳糖)超過保質期。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依法將超過保質期的產品進行扣押,于8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于2025年10月11日調查終結。
2025年8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未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被投訴的巧克力產品。執法人員將投訴內容向當事人進行告知,當事人確認內容中所稱的巧克力為其所銷售。同時執法人員在其玩具零食區發現有:“趣味玩具(跳跳糖)”,生產日期為2021年3月2日,保質期18個月。在日用品區域發現貨架上擺放有:12提“心相印牌紙面巾”,生產日期2022年5月27日,保質期三年;11提“心相印牌紙面巾”,生產日期2022年5月28日,保質期三年;16提“心相印牌紙面巾”,生產日期2022年8月11日,保質期三年。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向當事人下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7號),依法對上述產品進行扣押,于2025年9月26日延長扣押期限三十日。
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7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產品的購進憑證、供貨商資質、銷售臺賬、納稅情況以及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被投訴“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趣味玩具(跳跳糖)”的供貨商資質、購進票據,未提供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心相印牌紙面巾的供貨商資質,未提供購進票據、銷售記錄和相關納稅證明。提供的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9月15日。
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9月15日,未按要求在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續,過期后未依法申請新辦;當事人從湘鄉市新湘路泓潤商貿購進“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一盒(內含6板),購進價格2.5元/板,以3元/板的價格銷售了一板給投訴者,投訴者向當事人反映后,當事人查看該產品確已超過保質期后,立即對該盒中剩余的5板“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進行了下架并銷毀;從湘潭承言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心相印牌紙面巾,購進價12元/提,標注銷售價為15元/提;從湘潭市大和集團貿易有限公司購進“趣味玩具(跳跳糖)”1盒(其中含有食品),購進價9元/盒,標注銷售價為12元/盒。
綜上計算涉案貨值金額為心相印牌紙面巾585元,“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3元,“趣味玩具(跳跳糖)”12元,違法所得3元。
本局于2025年9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1號),責令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制度。
當事人于2025年9月5日向本局遞交了一份《整改報告》,9月11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情況進行復查,現場抽查了產品,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產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申請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另查明:當事人從辦理《營業執照》起至2025年8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未有因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8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產品的事實;
4.本局接投訴單1份,證明本局接收線索來源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及《召回公告》照片兩張,證明其積極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17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17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將涉案的產品進行扣押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4-3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行為進行責令改正的事實;
9.本局于2025年9月11日對當事人未履行索票索證義務的行為進行復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及時改正的事實;
10.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24-17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扣押產品進行延長扣押期限的事實;
11.行政處罰信息查詢單一份,證明當事人初次違法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10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49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后未依法延續或者新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和“趣味玩具(跳跳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的“心相印牌紙面巾”超過保質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的產品的”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對于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行為,因其持續時間將近一年,不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中“2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免罰條件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鑒于當事人能夠及時改正,重新申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該行為減輕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和“趣味玩具(跳跳糖)”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為食品經營戶且初次違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違法貨值金額小且當事人主動下架產品,主動發布召回公告,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中的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的序號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免罰條件: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該行為沒收已扣押的過期食品,不給予其他的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心相印牌紙面巾”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該行為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對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處罰款2000元;
2.對經營超過保質期的“卡通形代可可脂巧克力”和“趣味玩具(跳跳糖)”的行為,沒收被扣押的“趣味玩具(跳跳糖)”1盒,沒收違法所得3元;
3.對銷售失效的“心相印牌紙面巾”的行為,沒收被扣押的“心相印牌紙面巾”39提,處罰款351元。
綜上共計罰沒2354元。
并教育如下:(1)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2)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內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避免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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