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2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5
當事人:湘潭縣左田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0
住所: 湘潭縣**鎮**村**組
投資人:左**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6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失效的產品。經局領導批準,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化妝品和產品予以扣押,于同日立案調查。于2025年11月20日調查終結。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過程中,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發現擺放有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甲正王除臭液”,凈含量12ml,備案人/生產企業:柳州市中興日用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執行標準:Q/LZC01,生產許可證:桂妝20160036,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桂G妝網備字2021500590,保質期三年,生產批號為P220302, 生產日期20220309,有效期至20250308,數量4盒;發現失效的產品“正康惠仁®黃柏抑菌洗液”,規格260ml/瓶,有效期24個月,生產企業:江西樟樹市正康醫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號:贛衛消證字(2010)第C117號,執行標準編號:Q/1ZK068,生產批號20230401,生產日期20230401,有效期至20250331,數量4盒。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批準后,向當事人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21號),依法對上述產品予以扣押;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23號),要求當事人提供上述化妝品、產品的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銷售記錄、納稅記錄以及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供了上述化妝品、產品的購進票據、供貨方資質以及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未提供銷售記錄、納稅記錄。
經查,當事人從湘潭市雨湖區**保健品批發部購進“甲正王除臭液”10盒,購進價4.8元/盒,銷售價8元/盒,執法人員現場發現了4盒;從湘潭**健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正康惠仁®黃柏抑菌洗液”5盒,購進價4元/盒,銷售價8元/盒,執法人員現場發現了4盒。當事人自述已銷售的上述化妝品和產品均在有效期內所售,因當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銷售記錄,本局截至目前未收到該批次其他化妝品、產品過期銷售的投訴或舉報,故本局暫予采信其關于“甲正王除臭液”在使用期限內售出6盒、“正康惠仁®黃柏抑菌洗液”在有效期內售出1盒的陳述。據此認定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甲正王除臭液”貨值金額為32元,銷售失效的產品“正康惠仁®黃柏抑菌洗液”貨值金額為32元。
當事人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局遞交了一份《銷毀申請書》,因案件已調查清楚,執法人員報經局領導同意,依法向當事人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24-21號),對上述被扣押的產品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下、見證人的見證下,自行對涉案化妝品和產品進行了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投資人左**《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和銷售失效產品的事實;
4.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4-21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涉案化妝品、產品依法進行扣押的事實;
5.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4-23號)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涉案化妝品、產品供貨商《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涉案化妝品、產品購進來源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事實;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銷毀申請》1份,張貼《召回公告》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主動消除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事實;
9.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解〔2025〕24-21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對扣押產品依法進行解除扣押的事實;
10.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監督、見證人見證下,自行銷毀解除扣押的化妝品、產品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主動銷毀涉案化妝品和產品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11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作為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57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甲正王除臭液”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化妝品標簽標示的要求貯存、運輸化妝品,定期檢查并及時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钡囊幎,屬于《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失效的“正康惠仁®黃柏抑菌洗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钡囊幎ǎ瑢儆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所指的“銷售失效的產品的”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對于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較小,且主動配合調查,積極進行整改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第三章化妝品監督管理第一節《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違法行為:5.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適用情形:《裁量適用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情形。裁量可考慮因素:①涉案產品風險性低,且對安全性、有效性影響較小的;②生產、批發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環節化妝品貨值金額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的。裁量幅度: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低于1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低于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敝幎,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對于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涉案產品貨值金額較小,且能主動采取召回措施,積極整改,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10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化妝品經營者擅自配制化妝品,或者經營變質、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經營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的行為處罰款3000元;
2.對當事人銷售失效的產品的行為處罰款19.2元。
綜上合計處罰款3019.2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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