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5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4
當事人:湘潭縣云湖橋鎮南方印刷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6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張**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1119*******9
聯系電話:173******8
2025年11月10日,本局接到潭市產監抽函〔2025〕57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稱在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2025年8月生產的英語本經抽查檢驗不合格。為查清事實,于2025年11月11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2月5日調查終結。
2025年9月10日,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2025年8月生產的英語本進行抽樣。2025年9月12日,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該樣品進行檢驗,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了編號為NO:F2025-01-J110710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均為:“經抽樣檢驗,所檢項目中內芯施膠度、成品整體規格尺寸偏差(長)不符合標準要求,不合格”。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報告,當事人未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
現查明:2025年8月,當事人從岳陽**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處購進70g/㎡的膠版印刷紙1令,爾后印制了英語本300本,欲用于產品的檢測使用。2025年9月10日,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抽樣時免費提供樣品20本,抽樣時標注的銷售價格為1.58元/本。2025年11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檢查時,將庫存的280本英語本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生產上述不合格英語本貨值金額合計474元,涉案產品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11月11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以及現場照片四張,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3.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以及生產上述不合格英語本的數量等情況。
4.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編號為F2025-01-J110710的《檢驗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合格英語本冒充合格產品的事實。
5.潭市產監抽函〔2025〕57號《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產品交辦函》,證明案件的來源。
6.《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一份、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受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上述不合格英語本進行抽樣檢驗的事實以及湘潭市工礦電傳動車輛質量檢驗中心的檢驗檢測資質。
7.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委托函》復印件一份,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一份,證明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不合格英語本進行檢驗的事實以及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檢驗檢測資質。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25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不合格的英語本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指的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涉案產品尚未銷售。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五章、第三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違法行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的;或者產品尚未銷售的或者已銷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少于1.3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英語本280本;
2.處罰款237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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