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4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美佳佳鹵味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T
住所:湘潭縣***鎮**巷**市場**號
經營者:呂*
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219********5
2025年9月2日,本局收到牛先生投訴稱:其在湘潭縣易俗河鎮美佳佳鹵味攤購買的鹵菜“缺斤少兩”。當天,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易俗河鎮美佳佳鹵味攤進行現場核查,發現當事人有一臺“金山衡器®”電子計價秤(ACS-30贛制:00000376號),該電子計價秤未見鉛封及計量檢定合格證,當事人也未能提供電子計價秤的檢定證書。至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該電子計價秤已經被損壞,內部零件和電線均被剪斷破壞。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2日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先登〔2025〕12-202號),依法對上述電子計價秤實施了先行登記保存。為查清事實,2025年9月2日由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6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2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對湘潭縣易俗河鎮美佳佳鹵味攤進行現場核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有一臺“金山衡器®”電子計價秤(ACS-30贛制:00000376號),主要用于顧客購買鹵菜時的稱量重量及結算金額使用,該電子計價秤無出廠鉛封及計量檢定合格證,當事人亦未能提供電子計價秤的檢定證書,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電子計價秤實施了先行登記保存。
當事人使用的“金山衡器®”電子計價秤(ACS-30贛制:00000376號),屬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調整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公告》(2020年第42號)“附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中的“非自動衡器”,該電子計價秤屬于納入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據當事人稱,其在“淘寶”購物平臺購進了上述帶有作弊功能的“金山衡器®”電子計價秤(ACS-30贛制:00000376號),未按照規定將上述電子計價秤送去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后置于其經營場所用于給顧客購買鹵菜時的稱量重量及結算金額。經調查,2025年9月2日,投訴舉報人牛先生在當事人處購買鹵菜時,當事人承認其使用了該電子計價秤的作弊功能用于重量稱量及結算金額,投訴舉報人購買的售價為96元/kg的鹵豬耳朵稱重結算金額為42元,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復稱重量為0.35kg,實際價值為33.6元。經調解,當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將投訴舉報人購買鹵菜的42元全額退回,并按照投訴舉報人的要求賠償了500元。
2025年9月2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6號),要求當事人五日內提供購進上述電子計價秤的購買記錄及供貨商的相關資質、使用上述電子計價秤作弊功能稱量鹵菜的全部銷售記錄,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相關證據。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且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違法所得8.4元,已全額退給投訴舉報人,當事人未納稅。
2025年9月10日,本局決定解除該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解登〔2025〕12-201號),當事人于當日領取了上述物品并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交了《關于主動放棄并銷毀作弊秤的聲明》,并在本局執法人員和見證人的監督下將上述電子計價秤予以銷毀。
2025年9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檢查時當事人已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購買了新的電子計價秤并于2025年9月18日送去湘潭縣產品商品檢驗檢測中心進行檢定,檢定合格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使用。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呂*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權限及個人情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2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以及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進行檢定的“金山衡器®”電子計價秤(ACS-30贛制:00000376號)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且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先登〔2025〕12-202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上述電子計價秤實施了先行登記保存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6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五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上述電子計價秤的購買記錄、使用上述電子計價秤作弊功能稱量鹵菜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解登〔2025〕12-201號)《送達回證》及當事人提交的《關于主動放棄并銷毀作弊秤的聲明》各1份,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將上述電子計價秤予以銷毀的圖片2張,證明本局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后當事人主動銷毀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且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其于2025年9月2日將投訴舉報人購買鹵菜的42元退回,并且賠付500元給其的截圖,證明其已經將違法所得退回給投訴舉報人并賠償500元給投訴舉報人的事實。
9.2025年9月24日,當事人提供的《檢定證書》(證書編號:TXSLM1202509000250)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合格的電子計價秤的事實。
10.當事人呂*提交的證明材料18頁,證明其老公(田龍)的父親(田啟臣)2024年患重病(肺癌),因治療疾病花費巨大,導致家庭經濟情況困難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5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購買了計量器具沒有定期送去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的行為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4修訂)》第九條第二項“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二)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應當定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計量器具出現新增、減少、更換、維修等情況,應當及時向集市主辦者報備。”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所指的“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2024修訂)》第九條第四項“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鉛(簽)封,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所指的“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計量器具及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在本案中,雖然當事人在現場毀滅證據,但是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另當事人老公(田龍)的父親(田啟臣)因肺癌治療花費巨額醫療費用,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經對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未見與當事人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同一個當事人實施多個違法行為,可以在同一個處罰決定書中分別認定,合并執行,也可以分開處理。”、第十二條(一)項和第十二條(三)項:“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三)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第十五條(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處罰:(六)偽造、毀滅、轉移或者藏匿證據或對投訴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第十六條第二款“違法行為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作出裁量決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在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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