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3
當事人: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Q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法定代表人:趙**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6
2025年5月28日,本局收到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的關于當事人生產的湖南臘肉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前往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倉庫內擺放有:13包脫氫乙酸鈉(凈含量:1kg,保質期:24個月,成分:脫氫乙酸鈉,制造商:南通奧凱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地址: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通達路109號,生產日期:2024/12/08),未發現上述批次的湖南臘肉。
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現場送達了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或異議申請書、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編號為No:GZS25007789的檢驗報告(脫氫乙酸鈉含量:0.175g/kg)各一份;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確認后表示無異議,不申請進行復檢。
另查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24)自2024年2月8日發布,2025年2月8日開始實施,對臘肉(腌制肉制品)作出規定不得使用脫氫乙酸鈉,替代標準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在GB2760-2014中對臘肉(腌制肉制品)可以使用脫氫乙酸鈉,含量在0.5g/kg以內,故2025年2月8日前,該湖南臘肉屬于合格產品。
上述抽檢批次的含脫氫乙酸鈉的湖南臘肉為當事人于2025年3月14日生產。該抽檢批次臘肉為當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銷售往廣州市天河區**臘香廚食品經營部的湖南臘肉,共計205斤,銷售價為14元/斤,故貨值共計287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2870元。
當事人于2025年5月28日發出不合格食品(臘肉)召回公告,于2025年6月21日召回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5號)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主體資質、該批次湖南臘肉的銷售憑證及其他相關材料。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6號),對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13包脫氫乙酸鈉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對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的食品添加劑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售上述批次臘肉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責改〔2025〕25-44號,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責改〔2025〕25-45號),當事人于2025年6月6日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了2份其對上述兩種違法行為進行了改正的整改報告,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6日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已完成整改。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1日下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5號),對召回的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5日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6號),對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13包脫氫乙酸鈉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6月25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射埠鎮食安辦王*的見證下于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對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13包脫氫乙酸鈉進行銷毀。
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8日下達了《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5號),對召回的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
2025年7月18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射埠鎮食安辦王*的見證下于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對召回的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進行銷毀。
截止至2025年11月26日本局未收到使用上述湖南臘肉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趙衛星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2025年5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13張,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情況。
3.執法人員2025年6月21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對1.3106kg的湖南臘肉進行召回的情況。
4.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對當事人趙衛星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食品添加劑的時間、價格、數量的情況。
5.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湖南臘肉的工藝流程及在2025年3月14日生產及銷售添加脫氫乙酸鈉的湖南臘肉的事實。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對當事人員工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湖南臘肉的具體工藝及在2025年3月14日生產添加脫氫乙酸鈉的湖南臘肉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廣州市天河區前進臘香廚食品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及物流貨運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2025年3月14日生產后向廣州市天河區前進臘香廚食品經營部銷售湖南臘肉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長沙健音食品添加劑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及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出廠檢驗報告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食品添加劑進貨來源以及2025年3月14日“湖南臘肉”出廠檢驗的事實。
8.№:GZS25007789《檢驗報告》以及No:019312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DBJ2544010000453695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GZS25007789《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編號:(2025)穗市監食委字第2號《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送達回證》、檢驗人員檢測資質及檢驗機構檢測資質各一份,證明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該《檢驗報告》以及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事實。
9.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5月28日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25-44號、45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責令當事人改正其購進食品添加劑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售上述批次臘肉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行為的事實。
10.執法人員2025年5月28日對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限提〔2025〕25-2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事實。
11.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5月28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6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對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13包脫氫乙酸鈉進行扣押的事實。
12.執法人員2025年5月28日對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責改〔2025〕25-44號、潭縣市監責改〔2025〕25-45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對違法行為進行整改的事實。
13.當事人向本局執法人員提供的整改報告2份,本局執法人員2025年6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對其購進食品原料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售產品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行為進行改正的事實。
14.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1日向當事人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強制〔2025〕25-25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對召回的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實施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15.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25日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6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對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13包脫氫乙酸鈉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16.2025年6月25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射埠鎮食安辦王*的見證下于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對上述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13包脫氫乙酸鈉進行銷毀。
17.2025年7月7日,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2025年6月21日召回的臘肉相關材料,證明當事人進行召回的事實。
18.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7月18日向當事人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文書編號:潭縣市監解強〔2025〕25-25號)、財務清單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對召回的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予以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事實。
19.2025年7月18日,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及湘潭縣射埠鎮食安辦王*的見證下于湖南巨魚食品有限公司對召回的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1.3106kg(以4包形式封裝)進行銷毀。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監罰告〔2025〕26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銷售添加有脫氫乙酸鈉的臘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2016年11月14日成立起,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生產的臘肉(腌制肉制品)添加脫氫乙酸鈉用于生產臘肉,近9年時間,從未收到過使用湖南臘肉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投訴和舉報,同時在案件辦理中,當事人簽收文書、接受詢問時,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并提供證據材料,主動對上述同批次不合格湖南臘肉進行召回。主動對新國標要求不得添加的脫氫乙酸鈉予以銷毀。依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870元。
2.罰款10000元。
共計罰沒款1287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