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3
當事人:湘潭縣射埠鎮綠色水果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1
住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黃**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X
2025年8月15日,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對湘潭縣射埠鎮綠色水果店進行抽樣檢驗,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出具了編號為NO:FJ2515332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9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一份,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2025年9月17日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已經全部銷售完畢,未發現該批次香蕉。2025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將湘潭縣射埠鎮綠色水果店溯源的供應商湘潭市岳塘區**水果批發店的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至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經查:當事人以50元/件(17斤/件)的價格從湘潭市岳塘區**水果批發店購進6件香蕉,共計102斤,購進花費300元,以3.5元/斤對外進行銷售,至檢查時止,其余全部銷售完畢,上述香蕉的貨值金額為35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闭J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357元。
另查明:當事人采購上述香蕉時,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檢驗合格證明,索取了該批香蕉的進貨商資質、進貨票據、檢測報告單等材料。當事人當場向本局提供了上述香蕉的供貨商《營業執照》、海南省農產品農殘檢測報告單的復印件。
截至2025年11月26日,本局未收到食用上述香蕉造成危害的報告,也未收到相關的舉報和投訴。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2025年9月17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及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經營情況。
3.本局對經營者進行詢問時所做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香蕉的時間、價格、數量的情況。
4.當事人提供的湘潭市岳塘區**水果批發店的《營業執照》及海南省農產品農殘檢測報告單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查驗了上述香蕉的進貨來源的事實。
5.№:FJ2515332《檢驗報告》、No:0002085《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FJ251533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該《檢驗報告》以及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提出異議的權利的事實。
6.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的《資質認定證書》《營業執照》各一份、《工作證》兩份,證明檢驗機構的合法性。
7.2025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將湘潭縣射埠鎮綠色水果店溯源的供應商潭市岳塘區**水果批發店的相關案件材料移送至湘潭市岳塘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12日向當事人送達湘潭縣市監罰告〔2025〕26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一)項所指的“經營農藥殘留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充分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及檢驗合格證明,索取了該批香蕉的進貨商資質、進貨票據、檢測報告單等材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五)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之規定,本局認為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奔啊妒秤棉r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敝幎,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7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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