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4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2
當事人:湘潭食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6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村**二組
經營者:陳**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8月16日,本局收到全國12315平臺編號為1430321002025081694249421的舉報,其內容為:“商家宣傳產品品級一級,干燥度90,其數據沒有表明出處,也未有權威機構的檢測報告予以支持,是虛假宣傳。”2025年9月1日,經報局領導批準可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0月22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月份在“1688”平臺網店上架商品“產地直供泰有芯白蓮磨皮帶芯白蓮500g袋裝2023湖南蓮子干貨批發”,其商品屬性為:“產品屬性:品種泰有芯白蓮、品級一級、通芯率-、干燥度90.0、品牌貢蓮皇、貨號泰有芯白蓮、是否進口否、售賣方式食用農產品”。上述商品的實際品種為湘蓮,是當事人從湖南蓮志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購進價格為14元/斤,銷售價格為17.5元/斤。當事人為了提高店鋪商品銷量,店鋪運營人員把商品品種為“湘蓮”的產品以“泰蓮”進行宣傳,其產品屬性數據的品種為“湘蓮”。當事人未能當場提供上述商品“泰蓮”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另查明:當事人“1688”平臺店鋪的運營人員是由長沙**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外包管理,并在“1688”平臺創建店鋪和對商品內容進行編輯,當事人提供商品的信息及品種詳情,運營人員負責編輯商品的相關信息及配套的圖片,當事人共花費平臺構建服務費200元。自立案時止,該商品鏈接共售賣150筆訂單,評論70+條,商品復購率為50%,銷售蓮子573包,每包500克,因每筆訂單售價均不同,消費者實付款共10295.19元。
2025年8月2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5〕17-26號),責令當事人立即下架商品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立即修改上述項目的廣告宣傳內容。
2025年9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21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對產品宣傳內容的相關證明資料以及發布廣告后的上述產品購進臺賬、從事該項目成本等相關材料,當事人提供了上述產品供貨商資質及產品檢驗報告,當事人提供了“湘蓮”編號為:FW2502658的《檢驗檢測報告》,未提供從事該項目相關成本,因此無法計算違法所得,廣告費用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我局收到全國12315平臺編號為的舉報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網店涉嫌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拍攝取證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在網店涉嫌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的事實;
4.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陳**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對湖南蓮志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易艷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的來源、費用、目的以及商品實際品種的事實;
5.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店鋪運營公司開具的《店鋪構建服務費》收據1份,證明當事人發布廣告的來源以及費用的事實;
6.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5〕17-26號)及《送達回執》,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
7.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網店改正圖片1份,證明當事人已修改網店宣傳用語的事實。
8.本局向當事人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21號)及《送達回執》,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0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24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1688”平臺店鋪上架商品,把商品品種“湘蓮”作為“泰蓮”進行宣傳銷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指的:“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產地···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發布廣告后商品銷售量小,并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后當事人及時停止了違法行為并進行了整改,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達到了教育的目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章第一節:“一、違法行為:廣告主發布虛假廣告的【裁量基準】1.從輕情形:廣告費用不足5萬元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的;或者瀏覽人數較少的;或者社會影響較小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處罰款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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