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39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23 09:42
當事人:湘潭縣河口鎮天天鮮豆制品加工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F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肖**
居民身份證號碼:42088119*********3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至當事人處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其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執法人員依法將其1臺蒸汽發生器、1臺磨漿機、11袋黃豆予以查封,并于當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已于2025年12月4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10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至當事人處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其約60平方米的加工操作間內擺放有蒸汽發生器1臺、磨漿機1臺,墻邊托盤貨架上擺放豆腐1托盤(32塊)。加工操作間內衛生環境差,陰暗潮濕無三防措施,生產加工用工具擺放雜亂無章。后門擺放生產原料(黃豆)11袋,經執法人員稱重每袋重49.95kg。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其1臺蒸汽發生器、1臺磨漿機、11袋黃豆進行查封。
另查明,據當事人陳述,其于2024年4月在湘潭縣河口鎮卓江村新聯組租用民房,購置蒸汽發生器、磨漿機、不銹鋼托盤貨架等設備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當事人負責生產加工豆腐及豆腐干,其妻子負責銷售。主要銷往湘潭縣易俗河鎮百花菜市場。月均生產豆腐約2000斤、豆腐干600斤。豆腐銷售價格1元/塊,豆腐干銷售價格2.5元/斤。原料黃豆購進價格3.2元/斤。當事人未納稅,因當事人無法提供產銷臺賬及原材料購進記錄,貨值以上述原料及現場豆腐成品計算,貨值金額共計3548.48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21號),要求當事人對生產加工衛生情況進行整改并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措〔2025〕15-20號),對當事人蒸汽發生器、磨漿機、黃豆進行查封。
2025年10月23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20號),要求當事人在三日內提供供貨商資質及生產加工的豆制品的產銷臺賬,當事人在限期內未能提供。
2025年12月4日,當事人提供了《<食品生產小作坊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湘潭縣)市監食坊受字〔2025〕第00036號,申辦《食品生產小作坊許可證》。另提供了生產加工衛生環境照片2張,對其衛生情況進行了整改。
2025年12月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已進行整改,本局作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對當事人蒸汽發生器、磨漿機、黃豆進行解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1份、經營場所檢查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無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無證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營的時間、經營狀況等事實;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5-20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蒸汽發生器、磨漿機、黃豆予以查封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5-21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對生產加工衛生情況進行整改并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5-20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在三日內提供供貨商資質及生產加工的豆制品的產銷臺賬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5-20號)及其《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蒸汽發生器、磨漿機、黃豆延期查封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食品生產小作坊許可證>申請受理通知書》(湘潭縣)市監食坊受字〔2025〕第00036號復印件1份及衛生環境整改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正在申辦食品生產小作坊許可證且對生產加工衛生情況進行整改的事實;
9.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的《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臟、亂問題已整改。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2月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5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的食品生產加工者。”,當事人屬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其上述行為違反了《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屬于《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從輕行政處罰是指依法在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予以處罰。罰款的數額原則上應當在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及《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飲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者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小作坊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5322.72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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