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3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5 16:18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芝子堂健康養生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L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南路*側*號
經營者:蔡*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X
2025年11月5日,根據湘潭市廣告監測平臺線索(編號:HLW4303210006810789610),本局執法人員在核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其抖音賬號發布的短視頻中使用了“改善睡眠增強免疫力”等內容,并在招牌宣傳牌上標注“調理:骨質增生、頭昏頭痛、腰椎疼痛、肩周炎……”等涉及醫療作用的宣傳用語,涉嫌在廣告中違規使用醫療用語。同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及相關證人進行了詢問,并收集了相關書證。案件于11月26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為提升店鋪吸引力,擴大客源,于2025年2月24日在其運營的抖音賬號發布短視頻1條,視頻內容包含“肩頸疏通芝子堂(瑤族)健康養生功效型養生館是您健康路上的貼心伙伴……改善睡眠增強免疫力……”等表述,截至核查當日,該視頻累計獲贊9次,面向不特定公眾傳播;同時,當事人在經營場所設置宣傳牌,標注“調理:骨質增生、頭昏頭痛、腰椎疼痛、肩周炎……”等宣傳內容,直接面向到店消費者展示。
經核實,當事人上述抖音視頻及店內宣傳牌中使用的“改善睡眠”“增強免疫力”“調理骨質增生、肩周炎”等用語,均屬于醫療相關功效性表述,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解,誤認為當事人具備提供醫療服務的資質及能力,其服務具有疾病治療或醫療調理效果。但事實上,當事人實際僅提供普通按摩服務,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關醫療資質,其宣傳內容與自身資質條件嚴重不符,構成違規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
另查明,相關宣傳材料分別于2024年9月2日及9月4日委托“長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湘潭市岳塘區**廣告圖文經營部”制作,各支付費用1000元,合計廣告費用為2000元。當事人已將相關內容上傳至平臺用于宣傳。
2025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5〕23-21號),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已于當日下架相關視頻。
2025年11月17日,本局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3-10號),要求當事人提供廣告費用及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僅提供了上述2000元廣告費用憑證,未提供各項成本依據,故無法計算違法所得,認定廣告費用共計2000元。
相關證據及證明事項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蔡*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用于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經營者身份;
2.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在抖音平臺發布涉案違法廣告內容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廣告發布動機、制作來源及廣告費用等事實;
4.湘潭市廣告監測平臺線索(編號:HLW4303210006810789610),證明案件線索來源和點贊數量;
5.當事人提供的網店構建模塊及宣傳牌制作票據各1份,證明廣告發布渠道及廣告費用為2000元;
6.本局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字〔2025〕23-21號),證明已責令當事人改正,其已對相關內容進行修改;
7.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23-10號),證明已依法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材料;
8.當事人行政處罰公示查詢單,證明當事人初次違法。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2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2月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24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抖音平臺發布短視頻及店內宣傳牌上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和醫療用語的宣傳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該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在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違法情形,依法應當予以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屬初次違法,在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材料,并主動對涉案廣告內容進行整改,已消除潛在危害后果,符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并結合《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對“從輕情形”的認定標準——廣告費用不足5萬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瀏覽人數較少或社會影響較小。本案中廣告費用2000元,發布時間較短,視頻點贊量為9個,影響范圍有限,符合從輕處罰情形。
綜上,應當對當事人在廣告中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發布上述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
2.對當事人違法行為處罰款2000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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