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3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5 16:18
當事人:湖南良余香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M
住所:湘潭縣易俗河鎮**路湘潭**產業園*期*區第*棟**號
法定代表人:蒲**
聯系電話:193*********1
2024年1月19日,本局收到舉報單。舉報人稱其通過抖音平臺購買香腸,訂單號6925971035392972690,消費金額15元,產品參數宣傳生產企業、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保質期等,實際收到沒有生產日期、保質期,沒有配料表,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沒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執行標準,訴求為賠償、退賠費用,查處違法行為,獎勵本人。2024年2月29日經核查,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就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經本局核查于2024年2月29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在調查期間,因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電話一直聯系不上,生產場所處于停產狀態。2024年5月9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報請局領導批準就該案件中止調查。本局執法人員在2025年度的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分別于2024年9月、2025年8月變更了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的法定代表人,2025年10月10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報請局領導批準恢復調查。于2025年11月18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在2023年11月2日取得食品類別肉制品生產許可,《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SC10443032110871,從事腌臘肉制品的生產銷售。當事人2023年11月在抖音平臺上以當事人取得的公司《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注冊了店鋪名稱為“侗寨小哥”的網店,在該平臺上銷售的涉案產品是當事人2023年12月8日生產,共計12.5千克,至案發時當事人只在抖音平臺上銷售了四單,每單500克,還剩余10.5千克。因其銷售的另外三單涉案產品,本局未接到類似的舉報,就其銷售的三單涉案同類產品是否張貼了標簽無法查實。當事人銷售該單涉案產品為500克/袋,銷售價15元,貨值15元,因員工疏忽未在涉案產品上張貼產品標簽。另查明,當事人就涉案產品制定有白色不干膠標簽,標簽上標示有以下內容:“品名:麻辣香腸,配料:豬肉、雞肉、大豆組織蛋白、食用鹽、味精、辣椒、花椒、天然腸衣、食品香精、食品添加劑:紅曲紅、亞硝酸鈉”,生產許可證:SC10443032110871,生產日期:見封口處,保質期:180天(真空未漏氣),貯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商,地址,營養成分表等內容。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及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后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案件調查期間當事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事實;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場所二次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各一份,現場照片十三張,證明了當事人生產場所的基本情況;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兩任法定代表人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涉案產品標簽出現問題的原因、時間、數量和銷售價格及當事人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及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等相關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在其抖音平臺店鋪頁面上的圖片、銷售記錄和銷售訂單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抖音平臺銷售涉案產品及具體數量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涉案產品標簽一種,證明當事人就涉案產品制定有標簽的相關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的生產記錄單據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數量的事實;
7.你公司提供的涉案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及原始檢驗數據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生產流程控制要求的相關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由致微檢測2023年11月17日出具的涉案產品的五大核心營養素數值的檢測報告一份,由于營養成分的標注是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由此證明當事人為涉案產品制有標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至11月共十批次生產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基本情況;
10.當事人提供的2025年4月至11月十批次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履行了生產流程控制要求的相關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1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本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242《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所指的“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的發生當事人在生產流程控制上存在一定的過錯,但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較小,數量小,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決定沒收你公司違法所得15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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