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3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15 16:16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鑫運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B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5
2025年8月18日,本局通過來信接到投訴舉報稱:其在當事人處花費5元購買的“6979835100473積木”兒童玩具未在“國家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檢索到有效的3C認證信息,也未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到該生產廠家,懷疑該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2025年8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核查發現3盒投訴舉報所稱的“原神”積木兒童玩具,當事人無法提供該積木玩具的產品合格證明及《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對當事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8月26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0月27日調查終結。
至2025年8月26日本局核查時止,當事人尚庫存3盒“原神”積木兒童玩具,本局執法人員于當日將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2025年9月24日,本局決定將上述強制措施期限延長至2025年10月24日,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205號)。2025年10月24日,本局決定解除該強制措施,由當事人將上述未經認證的產品予以銷毀,并于當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203號)。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6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投訴舉報所稱的“原神”積木兒童玩具3盒,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第十四大類“兒童用品”中的玩具,代碼為“2202”。需要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后方可進行銷售。雖然上述產品外包裝盒上均有“3C”認證標志,但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積木玩具的產品合格證明及《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本局于當日將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
據當事人稱,其經營的由汕頭市啟拼樂積木生產的有“3C”認證標志的“原神”積木兒童玩具是2025年6月14日從湘潭市雨湖區****食品批發部購進,購進價3元/盒,共購進4盒,計購貨款12元,爾后置于經營場所以5元/盒的價格進行銷售。至2025年8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核查時止,當事人銷售了1盒該玩具給投訴舉報人,剩下3盒由本局于當日依法予以扣押。
2025年8月26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5號),要求當事人提供購進“原神”積木兒童玩具供貨商證照、購進票據、銷售記錄、3C認證證書、合格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供3C認證證書和合格證明。當事人經營上述未經認證的玩具計貨值金額20元,未納稅,獲違法所得2元。
另查明:2025年9月4日,本局向“原神”積木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汕頭市啟拼樂積木所在的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協助調查函,請該局協助調查該積木玩具的生產廠家是否真實存在,2025年9月9日,本局收到了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該局表示當事人所銷售的“原神”積木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未在該局的轄區辦理登記注冊,因此上述積木玩具上標注的生產廠家信息及“3C”認證信息均為虛假的。
當事人于2025年8月27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
因供貨商湘潭市雨湖區****食品批發部注冊登記地址為湘潭市長城鄉**村**組**嶺*號,本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湘潭市雨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送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2-203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經營者劉*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6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以及當事人銷售未經認證的積木玩具的事實。
3.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受委托人的身份、權限及個人情況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受委托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產品的進貨來源、價格、數量以及銷售上述產品的價格、數量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201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待銷售“原神”積木兒童玩具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20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待銷售“原神”積木兒童玩具依法予以延長扣押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203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銷毀照片2張,證明本局將扣押行政強制措施解除后將該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將上述積木玩具予以銷毀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205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購進“原神”積木兒童玩具的供貨商證照、購進票據、銷售記錄及其檢驗合格證明、《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材料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湘潭市雨湖區****食品批發部《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入庫單查詢、銷售流水單查詢、庫存記錄查詢單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原神”積木兒童玩具的渠道、購進數量、銷售數量、庫存數量的事實。
10.《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潭縣市監協查﹝2025﹞12-3號)1份,證明本局向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送了協助調查函請其協助上述積木玩具的生產廠家是否存在,是否辦理了市場主體登記;積木玩具外包裝標注的生產地址是否有玩具生產廠家;上述積木玩具是否經過了強制性產品認證,是否有產品認證證書的事實。
11.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復函(澄市監函﹝2025﹞286號)1份,證明“原神”積木兒童玩具的生產廠家汕頭市啟拼樂積木在汕頭市澄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無登記注冊記錄的事實。
12.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上述未經強制認證的產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1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產品屬于需要經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
14.2025年9月30日,本局郵寄送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2-203號),證明本局依法將線索進行移送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37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3C”認證標志的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及第三十八條:“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所指的“偽造廠名、廠址的,偽造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之規定,屬于《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且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上述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違法產品貨值金額較小,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另當事人銷售偽造廠名、廠址及“3C”認證標志的產品及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屬于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的,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五條:“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在罰款額度高的規定處罰的基礎上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元;
2.處罰款12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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