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28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7
當事人:湘潭縣花石鎮新匯佳生活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P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縣**鎮**路
法定代表人:王**
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19*********3
在湖南省2025年中央轉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及湖南省2025年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中,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湘潭縣花石鎮新匯佳生活超市經營的花生米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不合格。為查清事實,2025年10月21日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案件于2025年11月19日調查終結。
經查:2025年9月17日,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湘潭縣花石鎮新匯佳生活超市2025年8月14日采購的“優質花生米”進行抽樣檢驗,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了No:A2025-05-J363494的《檢驗報告》,其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10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No:A2025-05-J363494的《檢驗報告》,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也未申請復檢。
當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從長沙市雨花區四通食雜經營部以265元/件(規格49.5斤/件)的價格購進1件該批次的花生米,以7.98元/斤(合15.96元/kg)的價格對外出售,截至2025年9月19日全部售出。當事人未納稅,其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貨值金額計395.01元,認定其銷售涉案批次花生米的全部收入為違法所得,計395.01元。
2025年10月21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張貼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11月5日未能成功召回,也未接到相關食品的市場投訴和舉報。
2025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19號),要求當事人于三日內提供購進批次為2025年8月14日的“優質花生米”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能提供。
2025年11月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7-26號),責令當事人對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查驗相關合格證明的行為予以改正。
2025年11月17日,當事人向本局遞交《整改報告》,對其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進行整改。
2025年11月1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復查,現場隨機抽選綠豆和紅棗兩種食品,當事人當場提供綠豆編號為GDB202501100929的檢測報告、紅棗編號為JXRE20250308021的檢測報告,檢驗結論皆為合格。
另查明:當事人采購上述涉案食品時,查驗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并索取相關進貨憑證,但并未查驗該批次花生米的檢驗合格證明,且酸價項目是衡量食品油脂品質的理化指標,與食品儲存環節相關,當事人將涉案花生米裸露放置,未采取其他防潮防塵措施,未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供貨商不屬于本局管轄,本局于2025年11月19日向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送達《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7-8 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2份及照片3張,證明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核查及復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涉案批次食品的時間、價格、數量的事實;
4.當事人提供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涉案食品的進貨票據、銷售記錄及與供貨商聊天記錄截圖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進貨來源、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的事實;
5.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7-19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要求當事人提供涉案批次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繳稅記錄等證據的事實;
6.本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5﹞17-26號)及《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依法責令當事人采購食品時查驗合格證明文件的事實;
7.《檢驗報告》(No:A2025-05-J363494)及《送達回證》《檢查結果通知書確認收到回執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食品經檢驗不合格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召回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1份及當事人提供的綠豆編號為GDB202501100929的檢測報告、紅棗編號為JXRE20250308021的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積極整改的事實;
10.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檢驗檢測的能力范圍、抽樣檢測人員資質證書各1份,證明檢驗機構的合法性的事實;
11.《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用農產品)》各1份,證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進行抽檢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上述證據全部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2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30號),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且積極配合調查,貨值金額較小,涉案食品于《檢驗報告》送達之日前已全部銷售,當事人發布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截至調查終結時止,未有人對此事進行投訴,也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十九、違法行為:生產經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及時改正;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短;需要取得許可的已取得相關許可,案涉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食品原料來源合法;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能夠主動消除、減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風險,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之規定,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敝幎ǎ揪譀Q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95.01元;
2.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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