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27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7
當事人:湘潭縣烏石鎮好好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1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
經營者:邱**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7
2025年9月24日,本局接到12345市民來電反映,稱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25年9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內容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貨架上發現有投訴舉報人所訴的“長沙臭干子調味面制品”2袋,該產品生產日期為2025年4月2日,保質期150天,已過期。2025年9月29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
2025年10月9日,本局接到12315平臺投訴,稱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025年10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未發現投訴人所購買的鯤樂®五谷雜糧味調味面制品,投訴人于2025年10月14日提供了購物全程視頻,視頻經當事人確認,投訴內容屬實。2025年10月14日,當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并案調查,于2025年11月18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29日就2025年9月24日接到的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2袋投訴舉報人所述的凈含量38克,生產日期2025/04/02,保質期150天的“萬眾旺長沙臭干子”,并且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付款記錄及商品實物照片張,當事人對其于2025年9月23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1包凈含量38克,生產日期2025/04/02,保質期150天的“萬眾旺長沙臭干子”的事實予以確認。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59號),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2025年10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就2025年10月9日新接到的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所述的“鯤樂®五谷雜糧味調味面制品”,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付款記錄、商品實物照片及購物視頻,當事人對其于2025年10月9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1包生產日期2025/05/02,保質期150天的“鯤樂®五谷雜糧味調味面制品”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述兩種食品均為當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從湘潭市雨湖區小飛燕食品經營部購進。“萬眾旺長沙臭干子”共購進了20包,購進價格0.7元/包,售價為1元/包,該食品自超過保質期后于2025年9月23日銷售1包給投訴人,2025年9月29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還剩2袋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售出。“鯤樂®五谷雜糧味調味面制品”共購進了10包,購進價格0.7元/包,售價為1元/包。當事人以1元/包的價格銷售,該食品自超過保質期后于2025年10月9日銷售了1包給投訴舉報人,2025年10月1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未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鯤樂®五谷雜糧味調味面制品”,從投訴人所提供的視頻查看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只余1包該產品被投訴人所購買。
2025年9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59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七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無法核實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具體銷售數量,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金額4元,當事人未納稅,違法所得金額2元。
2025年10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6-59號),依法延長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扣押期限。
執法人員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未發現處罰信息,當事人系首次違法。
當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調查終結無實際召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2份及現場照片5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并且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以及供貨商資質和進貨票據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以及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來源、供貨商資質、購進價格、購進數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數量。
4.《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59號)、《財務清單》(〔2025〕16-59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保質期的“萬眾旺長沙臭干子”予以扣押的事實。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6-59號)、《財務清單》(〔2025〕16-59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延長扣押期限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59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8.投訴舉報人提供的產品實物照片、付款憑證以及購物視頻所刻錄的光盤各一份,證明投訴舉報人在當事人處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9.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3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且未申請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鑒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本局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綜上,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實行首違不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萬眾旺長沙臭干子”2袋,不予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給予當事人教育如下: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在采購食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采購和銷售;3.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每日檢查,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提前下柜臨期食品。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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