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2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7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湘鍇源批發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4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組
經營者:馮**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9
2025年9月24日,我局接12345市民來電反映,稱其于2025年9月23日17點38分在湘潭縣石潭派出所北側100米湘鍇源批發部,花費1元購買十年黑豆干,生產日期是2024年9月4日,保質期9個月,已超過保質期。2025年9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至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發現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4包凈含量32g,生產日期2024/09/04,保質期9個月的“黑豆豆干(爆辣味)”,已超過保質期。2025年9月28日,報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對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調查,于2025年10月27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28日就投訴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發現4包投訴舉報人所述的凈含量32g,生產日期2024/09/04,保質期9個月的“黑豆豆干(爆辣味)”,并且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付款記錄及商品實物照片2張,當事人對其于2025年9月23日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1包凈含量32g,生產日期2024/09/04,保質期9個月的“黑豆豆干(爆辣味)”的事實予以確認。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7號),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
另查明,上述食品為當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從湘潭匯達商貿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了20包,購進價格0.7元/包。當事人以1元/包的價格銷售,上述食品自2025年6月3日已超過保質期,超過保質期后當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銷售了1包給投訴舉報人。2025年9月2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還剩4包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未銷售出去。
2025年9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20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無法核實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銷售數量,當事人經營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計貨值金額5元,當事人未納稅,違法所得金額1元。
2025年10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6-17號),依法延長上述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扣押期限。
當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因人員流動性太大,截至調查終結無實際召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小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所作的《現場筆錄》1份及現場照片4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并且核查時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以及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來源、名稱、購進價格、購進數量及銷售價格、銷售數量。
4.當事人向本局提供購進凈含量32g,生產日期2024/09/04,保質期9個月的“黑豆豆干(爆辣味)”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進貨記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食品的來源及供貨商的資質。
5.《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6-17號)、《財務清單》(〔2025〕16-17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超過保質期的“黑豆豆干(爆辣味)”的數量以及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6.《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6-17號)、《財務清單》(〔2025〕16-17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進行延長扣押期限的事實。
7.《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20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于2025年9月28日對其銷售的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9.12345市長熱線投訴單、投訴舉報人付款憑證及商品實物照片(2張)各1份,證明投訴舉報人在當事人處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事實。
10.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行政處罰信息截圖1份,證明當事人系首次違法。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0月2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32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所指的“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當事人涉案食品數量較少,貨值金額較低,鑒于當事人積極采取召回措施,積極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并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經本局教育提醒,當事人意識到違法行為后,第一時間采取整改措施,對違法原因進行分析并對待售食品進行全面排查。綜上,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5.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1.初次違法;2.不包括餐飲環節;3.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4.違法貨值金額不超過500元;5.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責令改正期間已改正”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實行首違不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沒收違法所得1元,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黑豆豆干(爆辣味)”4包,不予其他行政處罰,并給予教育如下: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在采購食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采購和銷售;3.自覺學習食品安全知識,每日檢查,及時清理過期食品,提前下柜臨期食品。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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