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25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6
當事人:湘潭縣石潭鎮湘江購物廣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P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村**道**
經營者:楊**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8119*********5
2025年9月10日,本局收到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2025-08-12批次“老姜”進行抽樣檢驗不合格的《檢驗報告》(No:FJ2514952)。2025年9月12日,對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報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12日調查終結。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監督檢驗抽檢工作中,本局委托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銷售的2025-08-12批次“老姜”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5年9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2025-08-12批次“老姜”的《檢驗報告》(No:FJ2514952),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也未要求復檢。同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抽檢批次的“老姜”已銷售完畢。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8月8日從長沙市雨花區鄧卓睿農副產品商行以6.25元/斤的價格購進“老姜”三件(規格為32斤/件),計購貨款600元,當事人以6.98元/斤的價格進行銷售。
2025年9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19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老姜”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供,導致上述“老姜”的銷售數量無法核實。當事人經營上述“老姜”計貨值金額670.08元,當事人未納稅,違法所得金額670.08元。
當事人采購上述批次“老姜”時,向供貨商查驗并索取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進貨票據和該批次“老姜”的《測試報告》(報告編號:CS250600642),并于現場檢查時提供給執法人員。
2025年9月12日,當事人對其銷售的上述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老姜”采取了召回措施,因人員流動性太大,截至調查終結無實際召回。
因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老姜”的供貨商登記地址為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高橋商貿城17棟339號,本局于2025年11月11日向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6-3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經營者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當事人《授權委托書》1份及委托代理人陳*《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委托的事項、權限、時限的事實。
3.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2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上述“老姜”的進貨來源及購進和銷售價格、數量、金額的事實。
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XBJ25430321569500675)、《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001878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委托書》、檢驗檢測機構的《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以及工作人員工作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檢驗報告的合法性質。
6.湖南山水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編號為No:FJ2514952的《檢驗報告》及其《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老姜”中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及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的事實。
7.《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FJ2514952)1份,證明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和申請復檢的權利的事實。
8.《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6-19號)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三日內向本局提供其銷售上述“老姜”的全部銷售記錄及納稅憑證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上述被抽檢批次“老姜”的供貨商《營業執照》《測試報告》(報告編號:CS250600642)及進貨票據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老姜”的價格、數量以及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及召回相關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對上述“老姜”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4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33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經營者的進貨查驗義務,積極主動采取召回措施,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之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于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70.08元的行政處罰。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借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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