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2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5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C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法定代表人:向**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42419**********6
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6日對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內的電梯進行檢查,發現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經檢驗不合格的電梯。對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行為,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7日調查終結。
2024年11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對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特種設備進行檢查,該賓館僅一臺電梯,使用登記證編號:梯11湘C13367(22),產品編號:15G21003,該電梯為曳引驅動乘客電梯,執法人員檢查時正在使用中。執法人員查閱了電梯《電梯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XJC0123110294,報告顯示:該電梯使用單位: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設備使用地點:湖南省湘潭縣***鎮***路*號,維護保養單位:湖南平安電梯服務有限公司,檢測單位:湖南瑞欣建筑安全技術檢測有限公司,下次檢測日期2024年11月。
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交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名稱: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梯11湘C13367(22)設備使用地點:湘潭縣易俗河鎮玉蘭中路7號,設備代碼311043030020181021,產品編號:15G21003,發證日期2022年11月30日。
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3日交由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對產品編號:15G21003的電梯進行檢測,并提供《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其內容為:“編號:AZTJ/RPMG-109-03267、使用單位名稱: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安裝地點:湘潭縣***鎮***路7號,不符合情況:(1)第A1.1.4項:無使用登記證(2)第A1.2.2.17*項:緩沖器嚴重腐蝕(3)第A1.3.6*項:對重緩沖器被壓縮后,對重緩沖器變形、破損。檢驗意見: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未經監督檢驗或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當事人予以簽收。
執法人員根據產品編號唯一性及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和設備代碼信息比對,及湖南省特種設備綜合管理平臺數據查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梯11湘C03238(22)所指電梯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梯11湘C13367(22)所指電梯所指為同一臺,現湘潭縣易俗河鎮君悅賓館所使用設備代碼311043030020181021、產品編號:15G21003、電梯有效《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梯11湘C13367(22)。
2024年11月26日,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潭)湘潭縣市監特令〔2024〕第10-129號,責令當事人1.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電梯維保2.消除隱患;和《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4〕10-78號責令當事人改正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行為。
2024年11月26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4〕10-13號),對上述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予以查封。2024年12月25日,本局將該查封行政強制措施予以解除。
2024年11月26日,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交《整改報告》承諾認識到電梯安全的重要性,并承諾對電梯進行停梯整改并完成檢測。并于2025年2月15日提交報告編號:AZTJ-TD-241103267F《電梯定期檢測報告》,上述《電梯定期檢測報告》檢測結論為:整改后合格,備注:“本報告第1.1.4項的檢驗結果為不符合,使用單位已經承諾采取安全措施,對電梯實行監護使用(見編號為AZTJ/RPMG-109—3267F的《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本檢驗機構于2024年11月23日出具了編號為AZTJ-TD-241103267的《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按照TSGT7001-2023的規定,本檢驗機構對該報告所對應的電梯進行了復檢,出具本檢驗報告。”批準日期:2024年11月30日。
2025年4月27日,執法人員向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調取當事人經營場所檢驗報告,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向執法人員提供報告編號報告編號:AZTJ-TD-241103267《電梯定期檢測報告》,該《電梯定期檢測報告》檢測結論:不合格,檢驗時間:2024年11月23日,批準日期:2024年11月27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
2.當事人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全權委托被授權人處理相關事宜的情況
3.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交的報告編號:RXJC0123110294《電梯檢測報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梯11湘C13367(22),證明涉案電梯使用單位是當事人的情況。
4.維保單位湖南平安電梯服務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證明維保單位湖南平安電梯服務有限公司具有電梯維護保養作業資格的事實。
5.當事人與湖南平安電梯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電梯維護保養委托合同》復印件,《電梯定期檢驗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電梯處于檢測有效期內及當事人與湖南平安電梯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
6.當事人提供的《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電梯自行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ZTJ-TD-241103267)證明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導致檢驗不合格且湖南安卓特種設備科技有限公司告知當事人上述情況的事實。
7.現場照片2張,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現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使用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事實。
8.本局對當事人下達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潭)湘潭縣監特令〔2024〕10-129、《責令改正通知書》潭縣市監責改〔2024〕10-78,證明本局責令當事人消除隱患并改正的事實。
9.當事人所提交的《整改報告》、2024年《電梯自行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ZTJ-TD-241103267F),證明當事人進行整改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20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之規定,以及《特種設備目錄》,當事人使用的上述電梯屬于特種設備;當事人使用未經監督檢驗的電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之規定,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特種設備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意見》:“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之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指的“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系初次實施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改正違法行為,消除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行為依法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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