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2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5
當事人:樂偉揚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身份證
住所:湖南省湘潭縣**鎮**小區*棟*單元****室
經營者:樂偉揚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5
聯系電話:1867******0
其他聯系方式:無
2024年12月12日,本局收到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問題線索移送函》(麻公移案〔2024〕3號),內容為當事人涉嫌在其淘寶店“天王****”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帽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12月16日經報請分管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1月20日調查終結。
經查:自2022年1月份開始至案發時止,當事人以50元/頂的價格在一個名叫湯*的個人手里購進標注有“Supreme”字樣的帽子,爾后以88元/頂的價格在淘寶網上以名為“天王****”的店鋪進行銷售。根據當事人自認、證人段**的證實以及上海******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證實:當事人購進并銷售標注有上述“Supreme”字樣的帽子非該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系假冒該公司“Supreme”字樣注冊商標的帽子。當事人銷售了上述標注有“Supreme”字樣的帽子系假冒“Supreme®”注冊商標的商品。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于2024年1月19日扣押的當事人用于運營其網店的手機、當事人主動退還銷售標注有“Supreme”字樣的帽子的利潤24000元已隨案件線索移送至本局。
本局核實:“Supreme”注冊商標所有人為:章節四公司,《商標注冊證》證號為:第17380212號。第17380212號《商標注冊證》情況為:注冊日期為2021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內衣;T恤衫;成品衣;襯衫;褲子;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雨衣;舞衣;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服裝);圍巾;服裝帶(衣服);十字褡;睡眠用眼罩;服裝綬帶;修女頭巾;神父左臂上佩戴的飾帶;婚紗;浴帽;宗教服裝;(牧師、神父穿的)白麻布長袍。有效期自2021年1月28日至2031年1月21日。
另因當事人在淘寶平臺開設網店之時允許以個人名義進行經營,故當事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即當事人為個人經營,沒有做賬,且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對當事人下達《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縣市監限提〔2025〕7-5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交涉案商品的購進時間、數量、價格、金額,涉案商品的銷售數量、價格、金額、銷售憑證,以及當事人被授權使用“Supreme®”注冊商標字樣的證明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一直未提供。根據當事人于2025年9月12日向本局提交的其網店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間實時支付金額數據頁面截圖以及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調查取證的證據證明,當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間開設的店鋪名為“天王****”淘寶店鋪銷售標注有“Supreme”字樣的帽子,貨值金額為78298.83元,即違法經營額為78298.83元。另當事人自認獲利為23489.65元,即違法所得為23489.6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制作的《詢問筆錄》三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假冒“Supreme”帽子的相關事實,其自述購進及銷售數量、銷售價格以及銷售額等事實;
3.本局縣市監限提〔2025〕7-5號《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向本局提交涉案商品的購進時間、數量、價格、金額,涉案商品的銷售數量、價格、金額、銷售憑證,被授權使用“Supreme®”注冊商標字樣的證明等的事實;
4.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問題線索移送函(麻公安移〔2024〕3號)1份,當事人的訊問筆錄2份,當事人的上線湯*的訊問筆錄1份,當事人提供的其經營的淘寶網店“天王****”店鋪信息頁面、店鋪發貨收貨售后頁面、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實時支付金額數據頁面截圖,以及消費者段**詢問筆錄及其購買假冒“Supreme”帽子的照片,上海******服務有限公司受章節四公司授權委托的授權委托證明以及出具的《鑒定證明》,由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當事人主動上交24000元銷售貨款及用于運營網店的手機的扣押清單,證明當事人銷售假冒“Supreme”帽子的進貨來源及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及銷售額等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淘寶店鋪“天王****”的實時支付金額數據頁面截圖,證明當事人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銷售標注有“Supreme”字樣帽子的銷售額的事實;
6.上海******服務有限公司向本局提供的章節四公司第17380212號《商標注冊證》,證明章節四公司注冊“Supreme”商標的事實;
7.當事人提供的麻陽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扣押決定書麻公(偵)扣字〔2024〕0006號,證明當事人銷售標注有“Supreme”字樣帽子被扣押的事實;
8.當事人提供其父樂**、其母張**、其岳父龔*就醫證明,其子樂**幼兒園在讀證明,以及與妻子龔*的房貸證明、結婚證,妻子龔*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湘潭市**區**鎮**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明當事人家庭經濟困難,經濟壓力大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12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字〔2025〕226號《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并向當事人告知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和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購進并銷售非商標注冊人生產或許可生產的標注有“Supreme”字樣的帽子,與章節四公司生產的“Supreme”注冊商標的帽子經比對構成了相似,故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指“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系投案自首,并立即停止經營,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且家庭經濟困難,經濟壓力大,依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當事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困難的”的規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及基準》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從輕情形“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或者及時改正,危害后果較小或社會影響較小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23489.65元;
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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