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16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4
當事人:廣東國瑞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1
住所:湘潭縣**鎮**路**號
負責人:劉**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
聯系電話:1867******9
聯系地址:湘潭縣**鎮**路**號
2025年8月20日,本局接湘潭縣蓮城旅游出租有限公司舉報,稱廣州國瑞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開展車輛商業統籌業務過程中進行虛假宣傳,導致其公司部分營運車輛不購買商業保險而是選擇當事人處的車輛商業統籌,請求相關部門進行查處。同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經營保險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其經營場所面向公路處和店堂內分別布置了車體宣傳板和店堂宣傳板,同時印制了宣傳彩頁,其宣傳內容均為可以向機動車用戶提供商業保險服務,核查情況屬實。2025年9月1日,經報請局領導批準同意,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立案后,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證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并收集了相關證據。
經查,為推銷其經營的“機動車安全服務”業務,當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核準登記成立,并在其住所地對不特定機動車輛車主,尤其是對運營車輛車主(如出租車、網約車、營運貨車)宣傳、銷售機動車安全服務。當事人通過車體廣告、店堂宣傳板以及宣傳彩繪對該服務進行宣傳,宣傳內容有“國瑞誠安全汽車保險專屬服務特種車型保險全國車險超市網約車出租車各種電貨車為車主省錢保險服務”等字樣,當事人對外發放的宣傳彩頁上印有“國瑞誠承接保險公司不能承保的汽車保險國瑞誠汽車安全保險服務出租車網約車特種汽車保險服務貨比三家國瑞誠最惠”等字樣。對有意向購買的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當事人會向其展示“國瑞誠交通安全服務報價單”,報價單中涵蓋有服務項目(種類包括但不限于:機動車損失服務、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服務、附加道路承運責任服務(XX萬/座))、服務金額/責任限額等內容,并告知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如出現項目中的人員或機動車損失,當事人將按約定金額予以賠付。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確認服務內容后,向當事人提供的“深圳分公司”收款碼進行支付,并在電子簽名后與“廣州國瑞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機動車安全服務單(電子單)》。當事人經營的“機動車安全服務”通過模仿保險產品的銷售流程、在宣傳中廣泛采用“保險”字樣的,誤導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將“機動車安全服務”視為保險替代品,且服務費用低于一般商業車險的價格,導致部分車輛脫離正規保險體系,擾亂了市場秩序。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湘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金融工作小組發出了預警信息,將當事人經營機動車安全服務的行為向金融系統進行了預警提示。
另查明,2025年7月6日至案發時止,湘潭縣**公司共有13名出租車車主成功購買了“機動車安全服務”并一直在服務合同期限內,服務金額除一臺為7122.6元、一臺7422.49元外,其余均為6812.20元/臺,總計費用89477.29元,并全部由購買人直接掃碼支付至當事人總公司的深圳分公司。其總公司根據當事人的業績返點34%至當事人負責人,因此當事人違法所得30422元。2025年8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字﹝2025﹞1-7號)要求當事人向本局提供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購買機動車安全服務的臺賬、理賠臺賬,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未能提供。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及當事人母公司《營業執照》打印件各一份,當事人負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情況。
2.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拍攝的照片六張、提取的宣傳報一張,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及戶外車體宣傳牌和宣傳報的宣傳內容中帶有“國瑞誠出租車網約車特種汽車保險服務承接保險公司不能承保的汽車保險”等字樣的事實。
3.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在銷售機動車安全服務時采取的宣傳方式和宣傳內容以及當事人與母公司之間的銷售分成的相關事實。
4.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供其母公司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以及服務金額、返點金額無法計算的相關事實。
5.執法人員對證人羅**、周*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二份,證明證人作為一般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認為當事人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服務與商業保險在宣傳上、實質上并沒有區別,且當事人銷售的機動車安全服務價格要低于商業車險的事實。
6.證人羅**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打印件一份,其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服務單(電子單)》打印件一份,微信付款截圖憑證一張,證明證人購買了當事人的機動車安全服務的事實。
7.證人周*的《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打印件一份,其提供的《國瑞誠交通安全服務報價單》《機動車安全服務單(電子單)》打印件各一份,微信公眾號“國瑞誠交通”界面截圖一張,微信付款截圖憑證一張,證明證人作為被服務人向當事人支付了服務費,當事人及其母公司對雙方約定的服務內容中,被服務人可能出現的人員、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對廣州國瑞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莊**訊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實施的宣傳行為系分公司所為,同時證明給當事人負責人返點的比例等事實。
9.廣州國瑞誠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購買國瑞誠機動車安全服務車主名單》一份,證明當事人向出租車車主銷售機動車安全服務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的規定,2025年11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并予以確認,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2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字〔2025〕23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當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舉行聽證。
綜上所述,當事人經營的“機動車安全服務”通過模仿保險產品的銷售流程、在宣傳中廣泛采用“保險”字樣,誤導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將“機動車安全服務”視為保險替代品,且服務費用低于一般商業車險的價格,導致部分車輛脫離正規保險體系,擾亂了市場秩序。當事人的公司的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資金由其自行管理和使用,資產透明度、資金流向均無法受到監管,在面臨較大賠付責任的時候,當事人存在賠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因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25年10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前,因此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對其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成立的時間較短,且多數機動車安全服務購買人剛剛簽訂合同,還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的相關宣傳大多集中在其經營場所,受眾較窄,尚未在外界產生較大影響。同時其總公司及時停止了相關業務,并承諾將在合同期限內的業務保障至合同期滿。綜上所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以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章第四節“三、違法行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影響力和影響范圍較小,對市場秩序的擾亂程度較輕,對消費者欺騙、誤導作用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或者瀏覽次數1000次以下或者案涉商品經營額較少,及時改正的。裁量幅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少于20萬元的罰款。”的規定,可以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0422元;
2.處罰款16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