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13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2-05 09:23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利萬家生鮮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N
住址:湘潭縣**鎮**路**樓***
經營者:侯*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2119*********6
2025年8月18日本局收到關于當事人銷售未取得3C認證的假冒偽劣兒童塑膠玩具的投訴舉報。通過對投訴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發現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不到該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廠:“廣東省東莞市啟智玩具廠”,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也無法查詢到認證認可的相關信息,掃描該產品條碼信息,結果顯示“企業名稱:天津市百園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9月15日,本局執法人員趕往現場核查發現投訴舉報人購買的該產品的兩個同類產品,已當場被實施扣押。執法人員將投訴舉報材料交由當事人確認,經當事人確認投訴舉報內容屬實。2025年9月15日經局領導批準,對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冒用條碼的兒童玩具的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11月7日調查終結。
經查: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15日就投訴舉報內容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核查發現兩個投訴所稱的如下產品:“6922545698624阻擊軟蛋槍;生產廠:廣東省東莞市啟智玩具廠;地址:東莞市大嶺山鎮金桔南工業園”,掃描該產品條碼信息,結果顯示“企業名稱:天津市百園食品有限公司”。經過對投訴人提供的付款記錄和產品照片進行審查,并交由當事人確認,當事人確認其銷售上述產品屬實。
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中第十四大類“兒童用品”中的玩具,代碼為“2202”。需要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后方可進行銷售。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23號),要求當事人自收到該通知書后五日內向本局提供上述涉案產品的進貨憑證及供貨商資質,以及該產品的3C認證證書等材料,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本局提供了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和涉案產品的購進票據。
當事人的“6922545698624阻擊軟蛋槍”的購進價格為3.8元每個,銷售價格為7元每個,總共購進10個,總共銷售1個,于2025年7月22日銷售給投訴舉報人1個,剩余9個其中2個擺放在貨架上被本局執法人員實施扣押,另外7個存放于倉庫內未上架銷售,上述產品貨值金額70元,共違法所得3.2元。
上述涉案產品是由當事人于2025年7月20日從湘潭市雨湖區貝小貝食品商行購進,本局已依法向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相關違法線索。
當事人于2025年9月15日對其銷售的上述涉案產品采取了召回措施。2025年9月16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截至本局調查終結時,尚未收到任何因購買或使用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而形成危害的報告以及相關材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經營者的《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拍攝的照片七張,證明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核查的事實。
3.本局對當事人的經營者進行詢問時所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涉案產品的名稱、來源、地點、數量、價格等的事實。
4.投訴人提供的《投訴舉報信》一份,“6922545698624阻擊軟蛋槍”兒童玩具的付款記錄、商品照片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6922545698624阻擊軟蛋槍”兒童玩具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購進票據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的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數量以及供貨商的相關情況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以及張貼該《召回公告》的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對上述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采取召回措施的事實。
7.本局下達的《限期提供材料證據通知書》(潭縣市監限提〔2025〕12-123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材料的事實。
8.本局下達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7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實。
9.本局下達的《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延強〔2025〕12-101號)及《送達回證》各一份,本局下達的《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解強〔2025〕12-101號)、《財物清單》及送達回證各一份,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本局依法對涉案物品進行解除處理和當事人在本局執法人員的監督下對涉案物品依法進行銷毀的事實。
10.當事人提供的《整改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采取整改措施的事實。
11.本局下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地址確認書》各一份,證明本局送達文書地址當事人予以確認的事實。
12.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3年第36號文《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描述與界定表的公告》中的附件1《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屬于需要經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
13.本局向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送達的《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潭縣市監案移〔2025〕12-110號)一份,證明本局依法移送案件線索的事實。
14.本局執法人員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查詢涉案產品的生產廠的查詢單一份,在全國認證認可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查詢涉案廠家的認證認可相關信息的查詢單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產品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事實。
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1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23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兒童玩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所指的“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銷售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能積極配合調查,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小,違法情節輕微,且主動采取召回措施、提交整改報告,積極消除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從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可以對當事人給予從輕的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钡囊幎,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2元;
2.處罰款42元。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的繳款識別碼到中國農業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之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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