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10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1-25 15:02
當事人:湖南佰思味食品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321MA*******P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縣***鎮**路湘潭***產業園*期*區***棟
法定代表人:周*
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8119*********2
聯系電話:1897*******2
2025年7月31日,本局接到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飛行檢查問題線索交辦單》,在2025年度食品安全飛行檢查中,在當事人庫房內發現有山東愛普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愛普牌焦糖色(生產日期:20230412),使用在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漢厥®“爆汁牛肉丸”產品中,但未在該產品標簽配料表中予以標注。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并移交本局調查處理。8月6日,本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處進行現場核查,發現違法行為屬實,當日報請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8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就涉案產品生產相關情況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當日報請局領導批準對174盒涉案產品漢厥®“爆汁牛肉丸”及4000克(2000克/壺)由山東愛普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愛普牌焦糖色(亞磷酸銨法)”的食品添加劑予以查封。9月18日,查封期屆滿予以解除,當事人提出申請并報經局領導批準后于9月19日對涉案產品進行銷毀。案件于2025年10月24日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分別在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12日、2025年7月24日共計生產三批次漢厥®“爆汁牛肉丸”,前兩批次數量均為十箱,第三批次九箱,每箱20盒,共計580盒。上述產品均使用同一標簽,在標簽配料表中未標注有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名稱。同時,在案件調查中發現,漢厥®“爆汁牛肉丸”產品類型是速凍調制食品(生制品非即食),在GB2760-202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歸屬于調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調理料)食品類別。至今,焦糖色食品添加劑生產方式主要有普通法焦糖色、氨法焦糖色、亞硫酸銨法焦糖色三類。依據GB2760-2024《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分類號08.02.01的規定,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只能添加由普通法生產方式制作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劑,而當事人添加使用的由山東愛普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愛普牌焦糖色屬于亞硫酸銨法制作而成。
另查明:當事人生產的上述涉案產品漢厥®“爆汁牛肉丸”共三個批次合計29箱580盒,規格400g*20盒/箱,其中第一、二批次每批次十箱,第三批次共計九箱。出廠價格為176元/箱,涉案金額5104元。前兩批次已銷售完畢,當事人生產銷售的上述漢厥®“爆汁牛肉丸”產品貨值金額共計3520元,獲違法所得共計3520元。當事人對前兩批次銷售的產品進行了召回,未收到召回產品。2025年8月19日,對涉案產品和愛普牌焦糖色予以查封,9月18日查封期屆滿予以解除查封,9月19日對涉案產品進行了銷毀。產品標簽字體內容均是公司自行打印,無需銷毀的不合格標簽。案發后當事人已停止涉案產品的生產,因涉案產品由長沙瑞舟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授權當事人生產并由其銷售,就該公司涉嫌銷售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的涉案產品的案件線索于2025年10月24日移送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執法人員對生產場所進行檢查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相關涉案產品的事實;
3.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產品標簽一張,證明當事人生產的涉案產品的標簽上未標示食品添加劑(焦糖色)名稱的事實;
4.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涉案產品微信下單截圖、銷貨單、成本核算清單、生產記錄、銷售記錄、投料記錄、滾揉記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涉案產品數量、金額的事實;
5.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涉案產品檢驗原始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單各三份,證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生產控制流程的事實;
6.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在生產場所對涉案產品及使用的愛普牌焦糖色(亞硫酸銨法)食品添加劑進行查封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6張、查封涉案產品審批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及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本局依法查封當事人生產銷售相關涉案產品的事實;
7.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焦糖色生產商《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第三方檢驗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焦糖色的來源及履行查驗義務的事實;
8.當事人向本局提供其涉案的焦糖色的供貨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購貨單據各一份,證明采購使用的焦糖色食品添加劑來源、數量的事實;
9.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漢蕨”商標注冊證、授權書、訂購方《營業執照》《召回通知》和相關情況說明各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授權使用涉案產品的商標及生產涉案產品和召回涉案產品減輕危害后果的事實;
10.執法人員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調查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時間、數量、價格、銷售情況以及標簽配料表上標示的內容與實際添加的相關配料不符合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事實;
11.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停產通知》和微信群發布此通知的截圖,證明當事人停止生產涉案產品中止違法行為的事實;
12.解除查封涉案產品審批表、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財物清單、送達回證各一份,證明行政強制期屆滿后依法解除查封的事實;
13.當事人向本局提供的申請銷毀涉案產品申請書,銷毀涉案產品審批表、涉案物品處理記錄各一份,拍攝的照片四張,證明當事人銷毀處理涉案產品的事實;
14.執法人員對生產場所進行檢查的《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兩張,調取8月、9月的滾揉生產記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停止生產涉案產品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之規定,2025年10月21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關于對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證據發表意見(異議)通知書》,當事人對上述證據沒有意見和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為定案依據本局予以采信。本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潭縣市監罰告〔2025〕207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生產漢厥®“爆汁牛肉丸”添加使用愛普牌焦糖色(亞硫酸銨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所指的“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在生產的涉案產品標簽中未標注焦糖色食品添加劑名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之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所指的“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在本案中,當事人能如實說明情況,積極配合調查,案發后,向經銷商發出通知召回已售的涉案產品,減輕危害后果。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減輕處罰,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給予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520元并處罰款10000元;
2.對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款繳至湘潭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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