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潭縣市監處罰〔2025〕201號)
湘潭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q.com.cn 發布時間:2025-11-25 15:01
當事人:湘潭縣易俗河鎮華盈電器商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321MA*********P
經營場所:湘潭縣***鎮***路**號
經營者:郭**
身份證件號碼:43032119*********6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對當事人銷售的型號為JZY-X1、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9日的“灶寶®”家用燃氣灶具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該燃氣灶具的熱負荷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行為,本局于2025年10月28日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并于2025年11月6日調查終結。
至2025年10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檢查時止,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一臺與上述抽檢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同型號、同批次的家用燃氣灶具(用于備樣),本局于當日對該家用燃氣灶具依法予以扣押,并將《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1號)送達當事人。
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對當事人銷售的由佛山市灶寶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JZY-X1、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9日的“灶寶®”家用燃氣灶具進行抽樣檢測,2025年9月5日,該檢驗檢測公司出具了報告編號為SCLG08202500240的《檢驗檢測報告》,其檢驗檢測結論為:“經抽樣檢驗,熱負荷項目不符合GB16410-2020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碑斒氯擞2025年10月28日收到了上述《檢驗檢測報告》及其《湘潭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在規定期限內,當事人對上述檢驗檢測結論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復檢。
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2月1日從長沙***廚具有限公司以58元/臺的價格購進2臺由佛山市灶寶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JZY-X1、生產日期為2024年10月19日的“灶寶®”家用燃氣灶具,爾后置于其經營場所以65元/臺的定價進行銷售。2025年7月29日,當事人按照58元/臺的購進價格銷售了1臺上述家用燃氣灶具給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用于抽樣檢驗,剩余1臺封存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留作備樣。2025年10月2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其小型倉庫發現了用作備樣的上述家用燃氣灶具,其包裝盒上貼有《產品質量抽樣檢驗封條》(備)。本局于當日將其依法予以扣押。當事人銷售上述抽檢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計貨值金額130元,未獲違法所得。
另查明:當事人在購進上述家用燃氣灶具時驗明了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且當事人未曾因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郭**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2.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0月28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所作的《現場筆錄》及證據照片7張,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以及用于備樣的家用燃氣灶具的外觀及包裝情況。
3.《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潭縣市監強制﹝2025﹞12-11號)《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庫存抽檢批次家用燃氣灶具的數量以及本局依法將該家用燃氣灶具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實。
4.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者進行詢問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抽檢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的價格、數量以及銷售該燃氣灶具的價格、數量。
5.當事人提供的其購進上述燃氣灶具的進貨憑證及供貨商長沙優廚匠廚具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照片打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上述家用燃氣灶具的價格、數量及其供貨商的資質。
6.《產品質量檢驗合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編號:2504277)及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各1份,證明湘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賽旺檢驗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家用燃氣灶具進行抽樣檢驗的事實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
7.《湘潭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和報告編號為SCLG08202500240的《檢驗檢測報告》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家用燃氣灶具熱負荷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以及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該《檢驗檢測報告》并告知當事人有提出異議和申請復檢的權利的事實。
8.本局執法人員通過《湖南市場主體綜合管理系統》查詢當事人公示信息截圖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未曾因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的事實。
依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已將上述證據交由當事人發表意見,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且以上證據全部查證屬實,并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5年11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潭縣市監罰告﹝2025﹞214號),已向當事人告知擬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敝幎ǎ瑢儆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所指的“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在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在購進上述家用燃氣灶具時驗明了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燃氣灶具不符合國家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未對外銷售上述抽檢不合格的家用燃氣灶具,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證據,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的。”之規定,本局認為可以對當事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不并處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敝幎ǎ揪譀Q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沒收被扣押的家用燃氣灶具的行政處罰。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潭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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